并购重组全过程时间将缩短
- 发布时间:2014-10-25 14:29:48 来源:深圳特区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证监会昨日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两个《办法》进一步减少和简化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从而大大缩短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全过程时间。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林彦龙)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昨天的例行发布会上表示,本次修改以“放松管制、加强监管”为理念,进一步减少和简化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在强化信息披露、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保护投资者权益等方面作出配套安排。
两个《办法》主要内容有:一是取消对不构成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的审批;取消要约收购事前审批及两项要约收购豁免情形的审批。二是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市场化定价机制,对发行股份的定价增加了定价弹性和调价机制规定。三是完善借壳上市的定义,明确对借壳上市执行与IPO审核等同的要求,明确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允许借壳上市。四是进一步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工具,为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定向权证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方式预留制度空间。五是取消向非关联第三方发行购买资产的门槛限制和盈利预期补偿强制性规定要求,尊重市场化博弈。六是丰富要约收购履约保证制度,降低要约收购成本,强化财务顾问责任。七是明确分道制审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有关主体归位尽责。
张晓军介绍,两个办法需等发布之日起后30日实施,证监会还将出台配套措施,信息披露内容和准则也在同步修改,将于近期发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渡期实行新老划断,实施之日前并购重组事项通过股东大会表决的,按原规定;征求意见前,上市公司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破产价格可以按照原规定协商定价;实施之后,上市公司已经提交材料的可以申请撤回。
张晓军表示,从10月24日起,不再将发改委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商务部实施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核准、经营者集中审查等三项审批事项,作为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批的前置条件,改为并联式审批。
据介绍,截至2014年9月31日,2014年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金额达到1 万亿元,已经超过去年全年总额,目前,约90%的交易单数和75%的交易金额依规无须证监会审批,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即可实施。依照现行规定,需由证监会核准的并购项目,涉及其他部委审批事项的,申请人应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并联审批后,证监会无须等待相关部委批复,将进一步缩短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全过程时间。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两个文件的2014修订版24日发布。张晓军表示,此次修改仅涉及一项修订,增加了一条关于登记结算机构的除外条款。修改后,要求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提案发表同意、反对、弃权等三类当中的一种意见,同时增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的意思表示进行申报除外”条款。这为登记结算机构投多种类型的表决票预留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