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进一步简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
- 发布时间:2014-10-25 08:51:08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不构成借壳的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不审批
证监会修订发布《重组办法》、《收购办法》 进一步减少和简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
■修订内容包括取消行政审批、完善定价机制等七方面 ■保留借壳上市征求意见表述,加强个别借壳行为监管
■保留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机制征求意见表述 ■采纳明确强化中介机构履职责任的监管措施意见
⊙记者 王宁 ○编辑 孙忠
本着“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理念,在进一步减少和简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方面,证监会又有了进一步举措。
昨日,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张晓军表示,为了进一步推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化进程,促进上市公司深入推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证监会现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下称《重组办法》)和《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下称《收购办法》)。
据悉,《重组办法》和《收购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了取消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的审批,完善发行股份市场化定价机制,明确分道制审核等七个方面;此外,社会各界对《重组办法》和《收购办法》也进行了建议,主要集中在借壳上市界定、发行定价机制、强化中介机构的履职责任等方面。
修订涉及七大内容
《重组办法》和《收购办法》在强化信息披露、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保护投资者权益等方面作出了配套安排。张晓军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取消对不构成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的审批;取消要约收购事前审批及两项要约收购豁免情形的审批。
二是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市场化定价机制,对发行股份的定价增加了定价弹性和调价机制规定。
三是完善借壳上市的定义,明确对借壳上市执行与IPO审核等同的要求,明确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允许借壳上市。
四是进一步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工具,为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定向权证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方式预留制度空间。
五是取消向非关联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门槛限制和盈利预测补偿强制性规定要求,尊重市场化博弈。
六是丰富要约收购履约保证制度,降低要约收购成本,强化财务顾问责任。
七是明确分道制审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有关主体归位尽责。
自今年7月11日《重组办法》和《收购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市场各方对简政放权、市场化监管给予了高度关注。张晓军介绍说,社会各界对《重组办法》和《收购办法》修订持肯定态度,认为这对促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具有积极意义,是适应当前国民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举措。在为期一个月的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和建议39份。
市场集中建议三方面
张晓军表示,在征求意见阶段,社会各界对两个办法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借壳上市界定、发行定价机制、强化中介机构的履职责任等方面:
对于借壳上市界定完善问题,既有建议一定程度放宽个别标准的,也有建议要防范规避借壳的。鉴于借壳上市的定义是否需要调整还存在不同认识、还有待实践进一步检验,因此保留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表述。同时,证监会将加强对个别规避借壳的行为监管,并不断总结实践经验。
对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机制问题,有意见提出,应取消20个交易日的定价时间窗口,仅保留60日、120日窗口;也有建议提出,发股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70%。鉴于20日均价及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90%的规定已执行多年,且与2006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市场各方比较熟悉,因此保留征求意见稿的表述。
关于强化中介机构履职责任的问题,对于《重组办法》和《收购办法》取消行政许可后如何强化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责任,督促其勤勉尽职,有意见提出应进一步列明证监会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对此,证监会予以采纳,在《重组办法》第五十八条中进一步增加了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管措施。
张晓军说,《收购办法》相关条文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在落实《证券法》修改的内容上,依法取消了要约收购需提前向证监会报备及等待15日无异议期等规定。此外,关于两个办法的过渡期安排施行新老划段的具体安排,此前已予以说明。鉴于8月31日《证券法》已修改并于当日实施,“《收购办法》自实施之日起,要约收购人已报送符合规定条件的要约收购报告书的,自证监会受理之日起满15日后可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表述也不再实施。
张晓军透露说,为保证《重组办法》、《收购办法》顺利实施,与之相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也已同步修改,将于近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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