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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发展:以规范促“量质齐升”

  • 发布时间:2014-10-24 20:31:35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日,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九部门下发了《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从12个方面提出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任务。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7年以来,又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

  据了解,《意见》提出了12个方面的规范化建设任务,包括章程制定、登记注册、年度报告、明晰产权、组织机构、财务管理、成员账户、收益分配、公开社务、诚信经营、信用合作、信息化建设等内容。

  政策鼓励 合作社遍地开花

  数据显示,今年前7个月我国农民专为合作社平均每天新增约1000家,目前已达121万家,入社农户8985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34.6%。

  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问世,确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对于普通农户来说,加入合作社,“小生产”与“大市场”对接的烦恼交给了合作社,自己就可以放心地进行生产。

  事实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出现之时起,就一直鲜明地体现着“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特征。数据显示,加入各种专业合作社的农户比一般农户收入通常高出20%以上,有的高出30%以上甚至更多,同时各地的专业合作社还解决了部分农民的就业问题。

  除此之外,国家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上也给予诸多支持。2008年起,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启动,对认定的各级示范社给予奖励;2013年起,中央财政大幅增加了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涉农资金把合作社纳入支持对象,支持综合开发、土地整理、农田水利建设等。

  “空壳社”频现合作社发展问题重重

  合作社的快速发展,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据调研,由于市场准入门槛较低,且能够享受一定的政府投入、税收减免等政策支持,一些“空壳”合作社不时出现。而有的合作社成立之后并没有运转,成为“休眠社”、“挂牌社”。有些合作社规模小、入社门槛低、管理欠规范、实力弱,由此导致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还有一些合作社的内部管理机制形同虚设,社内资金使用不够规范,虽有章程和管理办法,但执行不力。部分合作社将社员用于生产经营的互助资金进行投机性投资,带来了很大的金融风险。今年以来,不少合作社出现的负责人失联、跑路等现象已经警示了合作社风险。此外,按照当前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农业部门承担日常监管责任。但两者很难对合作社出现的非法吸储等金融乱象实施有效监管。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纳入国家金融机构管理,监管部门也缺乏明确的监管依据。

  江苏省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包宗顺说,目前农村专业合作社最突出的就是股权太集中,基本上还是一个大户领着一批散户,大户和散户之间基本上还是买卖关系。合作社股权平均,才能实现利益共享。现在,合作社的股权越来越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带头人更像是具有较大买卖能力的经纪人,这背离成立合作社的初衷。

  农业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我国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转移,留在农村务农的主要是老人和妇女。这些从业者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尽管有合作愿望,但民主意识淡薄、经营管理能力不强,这是当前影响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客观因素。

  把握关键环节促合作社发展走上规范之路

  因此,要真正发挥农民合作社在促进现代农业、规模农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必须将规范发展放在突出位置,综合施策,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量质齐升”。

  农业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重点要把握好六个关键环节。一是健全规章制度。同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社务管理等各项制度,完善成员账户和档案。二是依法登记注册。三是明确产权关系。应严格区分参办领办主体与合作社自身之间的财产关系,明确财政补助形成资产的产权关系和处置要求,采取内外部监督的方式,促进产权关系明晰、资产依法量化。四是有运转顺畅、有效协调的组织机构。合作社应尊重成员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作用,坚持“一人一票”的民主决策办法。五是做好收益分配。合作社要按照法律和章程规定,依法公平合理地进行盈余分配,对成员为合作社提供管理、技术、信息、商标使用许可等服务或作出的其他突出贡献,给予一定报酬或奖励。六是坚持诚信经营。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指导成员建立生产记录制度,积极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

  专家表示,加强指导、强化队伍是合作社发展的前提。建议坚持“因社制宜、一社一策”的原则,大力抓好“三个一批”,即对基本符合法律规定登记条件的,坚持服务到社,及时“引导登记一批”;对已经登记的,着力“扶持提升一批”;对没有经营基础的专业协会以及产业特色明显、群众合作愿望强烈的地方,加快“培育发展一批”。着力提升农民合作社领办人素质,把农民合作社人才培养纳入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重点培训和提升农民合作社理事长的组织管理、创业经营、市场谈判、产品营销等方面的能力。(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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