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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屋婚后所得租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发布时间:2014-10-24 08:32:20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某村村民刘根在市郊有一栋房子,刘根与小红结婚后,将该房出租,每年收取租金数万元。随着近几年房价大涨,该房屋增值一百万元。今年以来,二人因感情破裂一直在闹离婚,小红主张该栋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出租所得和房屋增值的一百万元,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可刘根不同意。最后,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婚前财产婚后增值的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归丈夫刘根所有,小红无权分割。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原则上不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改变,如果将个人财产用于投资,不管这种投资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其本金部分仍归个人所有。那这些财产在婚后的增值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则要分别情况予以确定:对于用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所得的增值,如开公司、作买卖、投资入股当股东所得的盈利,所分的红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得到的自然孳息,如一方婚前存款的利息、婚前房屋出租所取得的租金和随着市场房价上涨而得到的自然增值,一般认为不属于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所得,仍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此外,若是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在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比如一栋房、一辆车,其只是原财产的价值形态发生了变化,只要价值的取得是在婚前,财产的性质就没有变,也仍应认定为一方的婚前财产。

  综上所述,本案中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以及增值的一百万元不是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生产经营所得,而是属于房屋的自然孳息,因此仍是丈夫刘根的个人财产,小红主张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律不能支持。韩群长王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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