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商为您详解《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要点
- 发布时间:2014-10-24 06:33:52 来源:沈阳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沈阳市工商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处长 谷友常
大家知道,《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0月1日起施行。为使广大个体工商户了解和掌握年度报告有关情况,现请沈阳市工商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处长谷友常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为什么要制定此《办法》?
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在多年的管理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求,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因此,为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有利于社会公众和管理机关掌握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状况,方便广大个体经营者年度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本《办法》。
《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适用范围:个体工商户。
2.报告时间: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2014年从10月1日开始)。当年开业登记的,自下一年起报送。
3.管辖分工: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
4.报告责任:个体工商户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5.报告的方式:有两种,(1)电子报告: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lngs.gov.cn)报送;(2)纸质报告:以纸质书面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电子报告和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报告的主要内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生产经营信息、开设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信息、联系方式信息等内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包含:名称、经营者姓名、营业执照注册号、联系电话、资金数额、从业人数及人员特点、行政许可情况、是否有网站或网店、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纳税总额、经营者签名等内容。
7、报告的公示,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有两种公示:自主公示:个体工商户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报内容的,应当自己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lngs.gov.cn)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的年度报告。
8.监督检查
(1)年报抽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进行随机抽查。在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方面,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执行。抽查的名单和抽查结果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lngs.gov.cn)公示;
(2)社会监督(投诉举报)。
9.法律责任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三种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标示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lngs.gov.cn)向社会公示。
(1)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2)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联系到的。
个体工商户因不报年报而被标示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公示期为每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如果个体工商户在下一年度报送(或公示)了年度报告,工商部门应当将该个体工商户列为正常经营状态。但是,因年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地址失去联系而被标示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在个体工商户改正年报内容或重新取得联系前,一直要将其标示为经营异常状态。
10.对不准确内容的更正
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11.法律救济:
个体工商户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修改。
个体工商户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2.个体户经营异常状态的修改:
个体工商户未报年报的,只要补报年报即可恢复其为正常经营状态
改正其年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以及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经营者住所可以联系到的,经个体工商户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实,并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为正常经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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