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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办法”

  • 发布时间:2014-10-23 15:31:58  来源:海口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10月22日讯(记者邓宇)为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省日前印发了《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法》不仅规定配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须报省政府批准,同时明确了撤销和退出机制,填补了我省一直以来未对所有专项资金进行统一规范的制度空白。

  记者了解到,专项资金的设立、存续、调整和撤销情况实行动态目录管理。省级财政部门建立专项资金目录,每年定期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情况进行梳理,并根据梳理结果更新专项资金目录,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而配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须报海南省政府批准。

  同时,《办法》明确了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时,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报请省政府调整撤销该专项资金。三种情况分别是: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达不到主要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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