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中国温泉之乡(城、都)命名审批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14-10-23 15:29:31 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 责任编辑:罗伯特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取消“中国温泉之乡(城、都)”命名审批,同时废止《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申报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49号)和《关于中国温泉之乡(城、都)和地热能开发利用示范单位审批委员会成员及审批标准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0年24号)。
“中国温泉之乡(城、都)”命名审批取消后,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管,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促进资源保护,保障地热资源可持续利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201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