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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走出去”将获更多便利

  • 发布时间:2014-10-22 21:29:39  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王霁平  责任编辑:罗伯特

  国新办10月22日就新修订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情况举行发布会,商务部部长助理张向晨表示,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即落实企业对外投资的自主权。新规定中的几个亮点体现了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就是企业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商务部部长助理张向晨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0月22日举行的解读新修订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情况发布会上表示,2013年以来,按照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商务部进一步创新政府管理模式,改革境外投资管理体制,在此前工作的基础上,修订出台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确立了“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新型管理模式,进一步推进了境外投资的便利化进程。

  意义重大亮点突出

  张向晨介绍说,《办法》的修订,是商务部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精神的贯彻落实,是中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构建更加开放型经济社会、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深度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融合的重要举措,也是商务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具体体现。

  《办法》进一步确立了企业对外投资的主体地位,有利于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推进对外投资便利化进程;有利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挥贴近基层、就近管理优势,认真履行职责,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水平。同时,也体现了中国政府鼓励和支持中国企业到国外投资的立场和态度,进一步释放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活力,将有力促进中国对外投资的快速发展。

  张向晨说,《办法》的核心内容是对境外投资确立了“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并引入了负面清单的管理理念,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核准范围,把需要政府核准的投资国别地区和领域列入清单,对清单外的对外投资开办企业一律实行备案制。

  和此前的管理规定相比,《办法》的主要亮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确立“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二是缩小核准范围、缩短核准时限;三是明确备案要求和程序;四是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地方企业的备案工作,便利企业就地办理业务;五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规范。

  利好企业境外投资

  张向晨进一步表示,通过该《办法》,落实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就是要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来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规范。

  10月6日,《规定》开始实施以来,商务部做了一些初步的跟踪,如10月16日当天就有41家企业办理了备案手续。商务部从广东、江苏等一些商务部门了解到,企业反应非常积极,认为《办法》大大便利了对外投资活动。商务部今后会继续认真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真正促进和帮助我国企业“走出去”。“在简政放权之后,商务部还将重点开展加强宏观指导统筹规划,继续大力推进境外投资的法治化建设、强化公共服务和保障、完善统计和信息的监测、加强企业境外投资的指导和规范这五项工作。”张向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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