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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新规"备案为主、核准为辅"

  • 发布时间:2014-10-22 11:08: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新网10月22日电国新办今日就新修订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情况举行发布会,商务部部长助理张向晨表示,《办法》确立了“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新型管理模式,进一步推进了境外投资的便利化进程。

  张向晨表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新一届政府把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商务部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从2013年以来,按照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商务部进一步创新政府管理模式,改革境外投资管理体制,在此前工作的基础上,修订出台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办法》确立了“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新型管理模式,进一步推进了境外投资的便利化进程。

  修订发布《办法》的背景和过程

  张向晨指出,近年来,特别是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保持快速增长态势。2002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为27亿美元,2013年这一数字已增至1078亿美元,短短12年的时间增长了近40倍。同时,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流量连续两年列世界第三位;对外直接投资存量超过6600亿美元,列世界第十一位;境外中资企业数超过2.5万家。今年1-9月,中国企业对外实现的非金融类直接投资749.6亿美元,同比增长21.6%。

  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中国企业的境外投资也面临新的形势和环境,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国际形势日趋复杂,境外投资主体和行业日益多元,部分企业跨国 经营经验不足、风险意识不强,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尚未真正落实等。新一届政府成立后,把简政放权作为一件大事来抓。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扩大企业对外投资,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改革涉外投资审批体制”。201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规定:“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核准;其他情形的,中央管理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省级政府备案”。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结合新形势发展,商务部启动了对2009年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修订完善工作。2014年9月,中国商务部颁布了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 法》并于10月6日开始实施。

  修订《办法》的意义

  张向晨表示,《办法》的修订,是商务部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精神的贯彻落实,是中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构建更加开放型经济社会、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深度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融合的重要举措,也是商务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具体体现。《办法》进一步确立了企业对外投资的主体地位,有利于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推进对外投资便利化进程;有利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挥贴近基层、就近管理优势,认真履行职责,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水平。同时,也体现了中国政府鼓励和支持中国企业到国外 投资的立场和态度,进一步释放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活力,将有力促进中国对外投资的快速发展。据初步了解,《办法》实施以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反馈,办理备案的企业数量与此前相比增加了不少。很多企业也反映,备案手续都是在3天之内就办完了,有的甚至当天就能办理完毕,非常快捷方便。

  《办法》的核心内容和亮点

  张向晨强调,《办法》的核心内容是对境外投资确立了“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并引入了负面清单的管理理念,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核准范围,把需要政府核准的投资国别地区和领域列入清单,对清单外的对外投资开办企业一律实行备案制。和此前的管理规定相比,《办法》的主要亮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确立“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办法》规定对中国企业在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投资实行核准管理,其余均实行备案。二是缩小核准范围、缩短核准时限。《办法》取消了对特定金额以上境外投资实行核准的规定,并将核准时限缩短了5个工作日。三是明确备案要求和程序。企业只要如实、完整地填报《备案表》,即可在3个工作日内获得备案。四是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地方企业的备案工作,便利企业就地办理业务。《办法》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地方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备案管理,自行印制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五是政府提供 公共服务,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规范。《办法》在明确政府将继续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同时,加大了对企业境外投资行为进行指导和规范的力度。

  简政放权后的主要工作

  在大幅简政放权、便利企业境外投资的同时,商务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统一部署,将继续做好境外投资的事前服务和引导工作,加强事中、事后指导、监管和保障等,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宏观统筹规划;二是推进境外投资法制化建设;三是强化公共服务与保障;四是完善统计监测;五是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指导和规范。

  《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情况

  “今天,商务部在此还同时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2014版)》。这是商务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责、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具体体现,也是商务部加强对企业对外投资合作事前指导的重要举措。”张向晨表示。

  他还指出,为向企业提供对外投资促进、风险预警和权益保障等更多的事前服务,从2009年起,商务部每年都指导和组织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等机构,会同中国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编写、更新《指南》,客观介绍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合作环境,并对企业跨国经营应注意的问题给予提示,帮助企业更加全面了解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法律、风俗习惯等相关投资合作信 息。这套《指南》涉及165个国家和地区,每年都根据企业的需求和形势的变化进行更新,是商务部提供公共服务、加强对企业事前指导的一种探索。2014年版的《指南》新增了《台湾》分册,以满足中国企业赴台开展投资合作的需要,因此,2014年版的《指南》覆盖了166个国家和地区。(中新网财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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