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游学”是一种什么服务
- 发布时间:2014-10-22 01:00:19 来源:经济参考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走进美国常青藤名校课堂,零距离感受世界顶级学府,同时还能参观自由女神像等著名景点”,这样的广告对很多学生和家长而言并不陌生。近年来,选择以境外游学方式增长孩子见识的消费群体不断壮大,因此引发的纠纷也逐渐显现。日前法院审结的一起境外游学案件,对大家了解这种游学服务,维护好权益,可能会有帮助。
【案例】
小茹是北京某高校大学二年级学生,为度过一个有意义的暑假,她报名参加了一个常青藤名校访问项目。在与项目组织单位先锐咨询公司签订项目协议并交纳3.35万元费用后,小茹突然接到先锐咨询公司通知,称因成团人员较少此次活动不再安排机上带队老师。适逢韩亚航空214航班事故发生,三名中国学生在美国旧金山国际机场遇难。小茹和父母出于安全考虑申请退出此次活动,但双方终因退费问题协商未果。
小茹起诉至法院,主张先锐咨询公司不履行全程带队的合同义务,且不具备组织境外旅游服务资质,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项目协议无效,并由先锐咨询公司退还3.35万元合同款。先锐咨询公司则主张公司提供的文化交流服务无需具备出境旅游业务资质,双方之间的协议合法有效。其次,项目协议虽约定了全程带队费用,但小茹已经是成年人,并不必然需要老师陪同乘机,且公司已安排人员送学员出关并在目的地接机,不存在违约情形。小茹系因自身原因退出项目,无权要求全额退费。
【分析】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也即境外游学类纠纷的几个基础法律问题:
1、小茹与先锐咨询公司之间合同法律关系的具体类型?
本案中,小茹主张双方之间系旅游服务,先锐咨询公司主张系文化交流服务。应该认为,项目行程既包括名校课程讲授等校内访问活动也包括景点参观等常规旅游活动,则客观上先锐咨询公司提供的既包括文化交流服务也包括旅游服务,故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兼具文化交流与旅游双重属性的混合性服务合同关系。
2、双方之间的项目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对面向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兼具文化交流与旅游双重属性的混合性服务方的资质进行特别规定,也即没有明确的市场准入门槛。实践中,境外游学服务组织者呈现多元化趋势,培训机构、文化咨询公司、留学机构、旅行社都有所涉足。本案中,小茹与先锐咨询公司在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的项目协议书,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系依法成立的合同,签约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3、先锐咨询公司未安排机上带队老师是否属于违约?
项目协议中约定了“全程带队”费用,而先锐咨询公司提供的服务从面试学员开始,历经指导学员申请签证、安排访美等多个环节,则此过程中任一环节均应在“全程”之意范围内,而学员从国内机场出关到抵达境外机场亦应在“全程”之列。
虽然现行法律法规未对此类混合性服务提供方的资质进行限制性规制,但因服务内容包含境外旅游环节,则根据现行立法精神提供此类服务的经营方从事的不应仅是纯粹的商业性逐利行为,同时还负有确保我国公民在境外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性义务。故安排带队老师机上陪同并非扩大合同文义解释,而是先锐咨询公司提供全程带队服务中应有之义务,对此项义务的违反应属合同违约。
4、小茹是否因先锐咨询公司的违约而享有法定解除权?
陪同乘机是先锐咨询公司应尽的合同义务,但综合考察项目协议这并非主要合同义务,故对此项义务的违反应属履约瑕疵而非根本违约,则小茹也不因先锐咨询公司此项履约瑕疵而获得解除项目协议的法定解除权。现小茹作为服务接受一方以放弃参加涉案境外行程的行为致使双方间的项目协议客观上未继续履行,以致项目协议实际被解除而非到期终止,对此,小茹亦负有一定过错。
最后,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项目协议合法有效,并根据合同公平原则及等价有偿原则,同时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及先锐咨询公司前期投入情况等,判令其退还小茹合同款2.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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