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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元/克 金饰以批发价“倾销”

  • 发布时间:2014-10-21 09:34:42  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李永华

  本报讯 目前福州县级市场金店黄金标价仍存在较多乱象,一些金店未做到明码标价,例如金饰按批发价甚至低于批发价销售的事时有发生。这种“超低价”卖黄金,让不少业内人士质疑其利润来源。福建省宝玉石协会近日接到永泰一些消费者咨询。这些消费者表示,10月15日他们分别在永泰县城两家金店购买了黄金首饰,由于价格过于便宜,消费者怀疑黄金首饰质量纯度。根据消费反映,一家金店一件25.91克的千足金手镯只卖6399元;另一金店两件共66.18克的千足金手镯只卖16340元。

  10月15日,国内黄金首饰厂家的千足金批发价为247元/克,而这两家金店的销售价也是247元/克(237元/克+10元/克,其中10元/克为加工费)。省珠宝首饰专家表示,根据市场统一批发价销售,这两家金店卖金非但没有利润,还要贴付店租、销售人员劳资、资金占用利息、店务管理、税费等成本。这让人感到疑惑:赔本的生意无人做,该金店销售黄金如何盈利?

  “现在金店买卖金饰,都是根据市场情况、参照国家报价进行自主定价,金饰品的成本一般由原料金价加上加工费、税费、营销费用等组成,原料金价占总成本四分之三左右,原料金价基本都参照交易所的金价,金店利用交易所价格的起伏,低价时多进货,市场稳定后再销售已经成为普遍做法。另外,还有必要的经营成本,包括租用的柜台等,特别是繁华地段的租金会比较高。”东街口某品牌黄金一位负责人这样告诉记者。

  专家表示,金店如果长期以市场批发价或低于批发价的价格销售黄金,就涉嫌违法低价倾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在依法降价处理之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指生产成本、经营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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