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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改革最大亮点:重新上市等同IPO

  • 发布时间:2014-10-21 02:32:05  来源:新京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 股市观察

  本轮退市改革规定:退市的上市公司重新上市的主要指标等同于一般的IPO。如此不仅推动了上市公司审批制度的改革,也更加规范了A股市场。

  近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上海证交所和深圳证交所分别修订各自的上市规则等相关制度,配合具体落实证监会的《退市意见》。

  本轮退市改革着重体现了三大核心亮点:首次明确提出主动退市概念;赋予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以可操作性;态度鲜明提出将从执行环节力保退市改革的严肃性。

  不管上市公司退市是抱着什么样的企图,都必须是对公司股东、对中小投资者抱着负责的态度,都必须以公平、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退市操作。这也是股市的原则之一。可惜,二十多年来在A股市场上上市公司退市的操作上,有太多的不透明行为,中小投资者吃的亏太多了。

  本轮退市改革,重点在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无论是证监会的《退市意见》还是上交所、深交所的细则规定,侧重点均在于此。

  具体有,一、健全主动退市制度。在实施程序、后续安排等方面做出了有别于强制退市的专门安排,包括经过股东大会2/3表决通过、聘请独立财务顾问进行专业把关、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二、明确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针对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市场反映强烈的两类违法行为。对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承诺安排,主动赔偿投资者损失。三、强化上市公司退市前的风险揭示。上市公司董事会预计可能出现强制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化解相关风险的应对预案并对外披露;根据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的各主要时间节点,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信息披露的时点,公告的内容要求、停复牌程序以及对投资者风险提示的特别要求等。

  不过,这些新的规定和执行细则的基本内容,其实过去的《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也都有。过去多年发生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的欺诈发行和黑箱操作,其实监管不力是很大的原因。现在监管层有决心有细则严加监管,这个问题解决不是很困难的。

  本轮退市改革真正的亮点,实际上在于要求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主要指标将等同于首次公开募股(IPO)。

  以往上市公司退市之后重新上市,多半是所谓“借壳上市”,且大多数上市公司退市是经营失败而退市的。先不谈公司在退市时是否有欺诈和重大信息隐瞒,为什么一家经营失败的企业仅凭上市公司的资格就可以卖得一大笔钱呢?而另一面,为什么有人愿意花大价钱买一个上市公司的壳?无非因为“壳”资源紧张,以及借壳上市比正式IPO成本低,且可以不公开企业的许多重要信息。这样的“借壳上市”对股市中小投资者是一种严重的不公平。

  上市公司“壳”资源的紧张,其实是行政审批权力造成的一种人为紧张,也是导致监管部门“寻租腐败”的渠道之一。

  本轮退市改革规定:退市的上市公司重新上市的主要指标等同于一般的IPO,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只剩下一种可能,那就是原来那家退市的企业经过整顿重新上市。本来买壳准备借壳上市的企业不会再去花那笔冤枉钱,没有了“壳”的需求,也就不会有借壳上市的市场。如此不仅推动了上市公司审批制度的改革,也更加规范了A股市场。

  □郁慕湛(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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