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盈利互联网企业静待新三板转板制度开闸
- 发布时间:2014-10-20 08:53:30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业内人士表示,允许未盈利的互联网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一年后到创业板上市,必须修改《证券法》相关条款
■本报记者 左永刚
“目前,江苏铁发把转板作为重要工作之一。我们时刻关注转板制度的具体安排。”近日,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铁发)董秘檀文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近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企业关注的焦点是转板。作为首家登陆新三板时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挂牌公司,江苏铁发可以说是最接近转板条件的挂牌企业之一。
“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一说源于2013年12月份国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建立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今年5月9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逐步形成公司进退有序、市场转板顺畅的良性循环机制。随后,5月19日,证监会主席肖钢就当前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提出十一条要求,其中特别提到将“研究在创业板建立单独层次,支持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一年后到创业板上市。”
直至本月初,证监会印发的《关于支持深圳资本市场领域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再次提出“积极研究制定方案,推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设立专门的层次,允许符合一定条件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满12个月后到创业板发行上市,支持创业板的良性发展。”
“允许未盈利互联网企业到创业板发行上市,难道盈利的互联网企业不能转板到创业板?”檀文表示,“我认为这一制度安排应该这样理解:正常转板机制出台之后,给予未盈利互联网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特殊的转板机制。”
此前,一位接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资深专业人士提出了更多疑问:“一是两类企业是存量股份上市,还是公开发行上市?二是如何界定互联网企业的行业性质?三是深圳交易所是否要单独设立审查标准?”
“允许未盈利的互联网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一年后到创业板上市,必须修改《证券法》相关条款。”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邱清荣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邱清荣认为需要修订的条款包括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等。
今年早些时候,证监会曾表示正在研究修改或制定相关规则。这意味着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创业板尚需时日。
“实际上,在中国,股份公司公开发行与上市是捆绑在一起的,因此,新三板互联网与高新技术企业要实现到创业板上市,必须跨越一个前置条件,即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邱清荣解释,新三板企业目前并没有公开发行。
截至目前,新三板挂牌企业完成IPO的有8家,久其软件在中小板上市,北陆药业、世纪瑞尔、佳讯飞鸿、紫光华宇、博晖创新、东土科技、安控科技等7家企业在创业板上市。上述8家企业不能称之为严格意义上的转板,因为与其他IPO企业一样,均是常规IPO路径。
截至10月17日,新三板挂牌公司达1186家,总股本483.01亿股,其中无限售股本170.50亿股;总市值3084.34亿元。据不完全统计,高新技术企业在挂牌公司中占比超过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