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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急令追杀同业违规:直指城商行

  • 发布时间:2014-10-19 01:52:54  来源:兰州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监管与银行之间对于在银行同业业务上,就像一场猫与老鼠的斗法,而作为主管的银监会,正在进行新一轮的绞杀。记者从业内获悉,近日银监会向各地银监局和商业银行下达了《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下称《通知》),主要系针对127号、140号文件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通知》措辞严厉,要求对同业业务逐笔对账等,并要求各商业银行在本月24日前递交自查报告。有银行业人士对记者表示,大型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基本上已按规执行,检查可能对目前在同业业务上相对激进的城商行杀伤力较大。南都记者陈颖实习生黄可韵

  追杀同业违规:言辞特别严厉

  去年以来,同业业务成为监管部门盯得最紧的银行业务。而自今年5月份以来,银监会更是针对银行同业业务连续出台了127号文、140号文、178号文三份监管文件。

  “对同业的整顿和监管将是今年银监部门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一位靠近监管的人士曾对记者表示,经过过去几年的膨胀,银行同业业务埋藏了巨大的系统性信用风险隐患,监管行动已经非常紧迫。

  而昨日,记者从业内获悉,在接二连三出台文件堵杀同业业务之后,近期一场同业监管检查正在悄然开展。有银行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近日,银监会向各地银监局、各商业银行机构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实际内容就是检查对此前几份文件执行情况,但是言辞特别严厉。”广州一家股份制银行同业业务工作人士告诉记者,文件分段要求对照127号文以及140号文对同业展开各项检查。

  从文件内容看,“127号文”规范了同业业务的分类和核算标准,通过限制“非标”资产买入返售和第三方隐形担保的方式,规范同业业务交易结构;通过期限和集中度的限制,迫使同业业务回归流动性管理的业务本质;明确“实质大于形式”的监管思路,要求金融机构按照业务结构和风险实质进行风险资本计提和会计核算。“140号文”则从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机构专营管理模式的要求出发,规范行内同业业务管理架构,要求统一划归总行运营和管理,不得授权分行开展同业业务。“178号文”总体延续了此前监管“上收同业业务权限”的思路,明确提出“存款银行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开立投融资性同业结算账户,不得异地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应为二级分行以上营业机构,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行,也不能跨地区(跨县市)。”

  “绕道”、“创新”全部打死

  记者从获得的《通知》看到,文件还列举了相关的14部相关法律法规,覆盖票据、资本计提、理财、信贷资产转让和公同业专营公司治理等,在监管方式上,银监会全国统一自查口径和范围,分局直接转发总会的自查要求,自查要求对同业业务进行逐笔对账,自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违规问题要严肃进行内部问责。范围上,要求银监地方部门对五大行、股份制银行以及城商行要求全覆盖检查,非抽查。

  “给的时间太短,我们正在紧急准备材料。”上述股份制银行同业业务部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只给了银行10天左右的时间,必须提交材料。记者获悉,《通知》规定的专项检查范围为2014年5月17日-9月30日新发生和截至9月30日有余额的同业业务,必要时可上溯或下延。各家商业银行需要在10月24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对口监管部门、银监局、银监分局。

  针对专项检查通知,有市场人士认为,这标志着监管部门对于银行同业业务更加严格的监管时代的到来。圆石金融研究院研究员孙海波评论称,从检查范围和要求来看,之前市场流行的所谓“绕道”和“创新”基本全部打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核查所有细节项目。

  不过,一家大型股份银行同业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由于是针对上述两份文件的监管,因此实际上,对于大型银行的影响并不大。

  对此,一家同业业务发展较大的银行同业业务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国有银行、被盯得紧的大型股份制银行在同业业务上已经比较谨慎,基本对照此前的文件开展工作,国有银行更是基本上回归到了资金业务的本质,项目操作越来越少。“所以出台文件,肯定说明目前部分银行没有遵守仍存在问题。”上述同业人员告诉记者,就在此前7月份监管层对此进行了一轮调研,专项检查要求全面铺开肯定是监管注意到部分银行仍存在违规行为,同业套利仍存在。

  专项检查直指城商行

  业内人士称,目前部分城商行还在操作的同业模式主要是“委托定向投资”和“T+D模式”这两种。其中,委托定向投资模式对于委托行,计入应收款项类投资,不占用信贷额度,不会加大存贷比压力,也不会提升拨备计提的要求。而受托行只发挥通道作用,属于表外业务,不占用资本不承担风险。而T+D模式的关键是出资银行即期转让受益权,授信银行延期支付,通过受益权买断实现风险和收益转移,因为此模式中并未出现127号文所禁止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这也成为部分银行在新规之后的“新发明”。“相较而言,估计城商行在专项检查中风险暴露的可能性较大。”有业内人士对此表示。

  不过,尽管《通知》措词严格,且由银监会对自查给予具体的统一口径。但有业内人士也指出,《通知》仍有部分内容没有厘清,如同业业务双方,由谁向谁发起主动对账;同业代付是否为委托行和受托行进行对账;后来部分银行“同业代付”的变异产品是否也纳入其中等问题并没有做出清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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