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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基础 严格执法

  • 发布时间:2014-10-18 05:28:29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自诞生之日起,即遵循着现代法治的原则和精神。经过30多年的实践和国外先进经验的学习借鉴,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司法和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保护模式。实践充分证明,这一模式在现阶段的我国是行之有效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毫无疑问,《决定》把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行政执法,过去是、将来较长一段时间里也必将是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和理论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内容。

  从理念上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在司法途径之外,辅以行政保护,形成了司法与行政执法各具特色、互为补充的保护模式,在知识产权遭到严重侵害特别是危及公共利益时,由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介入,保护权利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弥补了司法“不告不理”和“坐堂问审”的不足。

  从运行方面看,根据这一理念设计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制度,与司法保护制度相得益彰,相互促进。我国知识产权系统不断探索建立执法保护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了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对于群体侵权、反复侵权、故意侵权等影响产业发展和国计民生的重大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够以法律为准绳,主动、重拳出击,有力震慑了违法分子;通过建立快速维权等机制,及时处理司法不能解决的侵权问题,保障了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2013年,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16227件,同比增长79.9%。行政执法以其快捷、简便、效率高等优势和特点,成为司法保护不可或缺的重要补充手段。

  从世界范围看,以行政权力来保护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美国、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近年来也不断强化行政执法。从我国国情看,专利权人更倾向于借助行政手段而不是司法途径来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等问题。正如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专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指出的那样,“要充分认识专利行政执法在我国专利保护中的重要地位和特殊作用,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仍然要继续发挥专利行政执法查处迅速、程序简便的优势。”

  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是保护知识产权。如果保护不力,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也就失去了根基和实际意义。虽然过去30多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举世公认的进展和成就,但也无可否认,由于法治建设的不足,使一些侵权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制裁,在一些地方侵权问题还很严重。有力的、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必须有赖于良好的法治环境。

  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伴随着法治中国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必将释放出更大的能量,为知识产权强国和创新型国家建设,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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