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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券商与沪港通业务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全文)

  • 发布时间:2014-10-17 16:28: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新网10月17日电 据证监会官方微博消息,证监会近日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参与沪港通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参与“沪港通”业务试点有关事项。通知称,目前,证券公司参与“沪港通”业务试点准备工作正在有序推进,时间紧迫,任务繁重。证监会各监管局要督促辖区证券公司切实做好“沪港通”业务试点各项准备工作,切实做好“港港通”业务试点推出后的后续工作,规范收取“港股通”交易佣金,规范“沪港通”相关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行为等。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证券公司参与沪港通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

  “沪港通”是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开放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证券公司作为“沪港通”业务的重要参与主体,其相关业务、技术、服务准备情况直接美系到“沪港通”试点的顺利实施。目前,证券公司参与“沪港通”业务试点准备工作正在有序推进,时间紧迫,任务繁重。为确保“沪港通”业务试点平稳推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辖区证券公司切实做好“沪港通”业务试点各项准备工作

  一是切实落实技术系统测试。尽快完成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技术系统的开发和完善,有效落实交易系统上线演练和通关测试,确保技术系统畅通,保证“港股通”业务平稳上线。相关技术系统应当具备信息提示和信息推送功能,在客户端显示投资者当日剩余可用额度、市场当日剩余可用额度、交易日期提示等信息;应当具备可用资金金额控制功能,投资者卖出香港股票的资金在T+2之前不得用于买A股;应当具备监控异常交易、排除标的范围外香港股票的交易等功能。

  二是切实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积极采取模拟交易,专人讲解、填写问卷、播放音视频资料等多种形式,帮助投资者加深对“港股通”业务的理解,提高对香港证券市场的认识,确保拟参与“港股通”业务的投资者充分理解内地与香港地区的交易制度和监管规则差异,有效掌握“港般通”交易额度,交易标的、交易时间等关键信息。投资者教育工作应当注重实效,不得流于形式。

  三是深入开展风险揭示工作。紧密围绕“港般通”业务特点,基于投资者的投资经验和认识水平,提高工作针对性,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港股通”业务额度控制,交易日差异、无涨跌幅限制等带来的特有风险。风险揭示应当语言通俗易懂,形式醒目突出,内容准确明晰。

  四是继续加强从业人员培训。通过现场培训,组织讨论、内部考试等方式,确保参与“港港通”业务的相关营销、开户、投资顾问、客户服务等从业人员熟练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及时、准确解答投资者的问题咨询,满足业务开展需要。

  五是稳妥有序参与业务试点。加强内部评估和控制,合理设计内部考核指标,确保具备条件、满足要求的营业部开展“港股通”试点业务,确保具有明确意愿、资产规模符合要求、投资经验丰富、对香港证券市场有充分认识的客户参与“港港通”交易,不得片面追求业务规模和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客户数量。

  二、督促辖区证券公司切实做好“港港通”业务试点推出后的后续工作

  一是持续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始终高度重视,不得放松懈怠,继续加大投入,紧密围绕“港股通”业务特点,开展更广泛、更深入的宣传教育括动,并将风险揭示持续落实到位。

  二是完善纠纷处理和应急机制。加强投资者服务和沟通,保持投诉渠道畅通,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切实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或重大恶性事件。

  三是依法台规办理“港股通”交易清算交收,有效防止客户账户透支等问题,严禁各种挪用客户资金行为。

  三、督促辖区证券公司规范收取“港股通”交易佣金,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宴信用的原则,与客户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服务成本,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不正当竞争,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

  四、督促辖区证券公司规范“沪港通”相关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行为

  一是证券公司向参与“港股遁”的投资者提供涉及香港股票的投资咨询服务,应当执行我会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有关规定。

  二是证券公司在香港地区向参与“沪股通”的投资者提供涉及A般的投资咨询服务,应当向香港证券监管机构申请相关业务牌照。

  三是香港持牌机构以其具有我会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内地关联机构(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母公司等)的名义,向内地投资者发布涉及香港股票的研究报告,应当由内地注册证券分析师在相关研究报告上署名。

  五、指导辖区证券公司依法合规推进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参与“沪港通”交易一是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应当按照境内一般上市股票的标准,计算自营交易持有香港股票的相关风险控制指标。

  二是证券公司设立专门投资于香港股票,或者同时投资于内地股票和香港股票的资产管理计划,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应当约定相关股票投资比例和策略,并充分揭示风险。

  三是现有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沪港通”交易,应当依法变更合同相关条款,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同意,保障客户选择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权利,对相关后续事项作出合理安排,并依法履行相关备案程序。

  四是证券公司应当针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沪港通”交易,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五是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依法确定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沪港通的交易结算模式,明确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健全资金安全保障机制。

  六、各证监局应当将辖区证券公司参与“沪港通”业务情况,纳入机构日常监昔,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及时采取责令改正、暂停新开户等监管措施。

  2015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时,我会将对证券公司参与“沪港通”业务试点情况进行专项评价。对发生技术系统故障、清算交收差错、大量客户投诉等问题的证券公司,视情节轻重,扣减1-3分。情节特别严重,导致出现群体性事件或者严重影响“港股通”平稳运行的,予以降级处理。

  各证监局应当密切关注辖区证券公司参与“沪港通”业务情况,对于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重大事项,请及时报告我会。

  中国证监会

  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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