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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对险企实施公司治理分类监管 设计黄红牌警告制度

  • 发布时间:2014-10-17 09:06:25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期曝光的正德、信泰等多起保险机构内讧、股东对立事件,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险企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层层漏洞。

  上海证券报近日从相关渠道获悉,保监会将对保险法人机构实施公司治理分类监管,并起草了《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于本周开始在行业内部征求意见。在对保险公司治理水平打分、评级的同时,保监部门将对整改不力的保险法人机构实施黄、红牌警告制度。

  从上海证券报拿到的上述征求意见稿来看,对保险法人机构治理水平的监管评价将采用评分制,分值由机构自评分和监管评分加权得出,记为综合得分,满分100分。其中,机构自评分权重40%,监管评分权重为60%。保险法人机构从职责边界、胜任能力、运行控制、考核激励、监督问责等五个方面进行自评;而监管评价指标则分为约束性指标、遵循性指标及调节指标。

  之后,保监会将根据公司治理评分对保险法人机构评级,评级结果分为优质、一般、重点关注、不合格四级。等级划分标准为:综合评分大于90分,小于等于100分的保险法人机构定级为优质;综合评分大于70分,小于90分的保险法人机构定级为一般;综合评分大于等于60分,小于70分的保险法人机构定级为重点关注;综合评分小于60分的保险法人机构定级为不合格。

  而保险法人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将直接被定级为不合格:公司资产存在被挪用或侵占情况;最近三年有主要高管人员因职务经济犯罪问题被双规或司法处理;最近三年存在股东之间严重对立导致公司会议长期不能正常召开情况;经保监会认定存在重大公司治理风险的其他情形。

  从征求意见稿披露的内容来看,保监会将根据评级结果,对保险法人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如,对优质类公司,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对一般类公司,可采取监管谈话、风险提示、要求公司限期整改所存在的问题、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等其中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对重点关注类公司、不合格类公司,监管措施则更趋严厉。如对重点关注类公司,除可采取对一般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采取要求提交改善公司治理的计划,限制股东权利及责令股东转让所持公司股权,限制业务范围及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其中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而对不合格类公司,除可采取对一般类、重点关注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采取整顿、接管等监管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保监会将对此实施黄、红牌警告制度。即对首次未按监管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保险法人机构,出示黄牌,直接降级为重点关注,并对整改情况持续跟踪;就同一问题经两次监管要求仍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对保险法人机构出示红牌,将其直接降级为不合格,并采取相应级别的监管措施。

  与此同时,保监会还将根据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来调整保险法人机构所属级别。并在一定情况下,或聘请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对保险法人机构开展公司治理评价。如在近期被曝的信泰人寿事件中,保监会就联手国际审计机构普华永道对其相关投资进行摸底调查。

  据知情人士透露,保监会将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结果用于非现场监管,并根据非现场监管结果实施分类监管;与此同时,保监会在进行行政许可审核时,将评级结果作为审核依据之一。这也意味着,今后保险机构须在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上下功夫,否则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其产品、机构等审批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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