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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网络侵权案件审理司法解释三大亮点

  • 发布时间:2014-10-17 08:23:00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白阳 罗沙  责任编辑:罗伯特

  新华社北京10月16日电(记者白阳 罗沙)最高人民法院10月9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于10月10日正式实施后,引发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专家指出,继网络传播权、网络诽谤问题的司法解释陆续实施后,本次推出的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司法解释,标志着我国互联网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对建立和谐健康的互联网秩序意义重大。

  “地下通道里有个行乞的小男孩可能是被拐卖的,请扩散!”“白血病女孩急需救援,善款账户……”类似这些可疑信息的“刷屏”骚扰,几乎每个网民都遇到过,有的甚至“改头换面”衍生出多个版本。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许多转发此类信息的网民都抱着“宁可信其有”的态度,有的还以“转发求证”的方式继续传谣。

  针对这些问题,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信息转发者的义务。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巍指出,网络言论和现实生活中的言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特别是网络“大V”等公众人物,其言行的影响力比普通人更大,表达权就应当更加谨慎。

  “即便以‘求证’形式来传播谣言,事实上仍对谣言的传播产生了推波助澜的效果。因此网民在传播信息前,有责任对其来源和可靠性作出一个基本判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说。

  2014年8月14日,以造谣炒作闻名的网络红人“立二拆四”在北京受审,一个以网络水军、非法删帖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灰色产业由此浮出水面。经查,“立二拆四”在2008年至2013年间,大量雇佣水军恶意炒作“干爹包机带嫩模看奥运”等事件,且多次提供有偿删帖服务,获利近百万元。

  “有偿删帖、网络水军等互联网灰色产业已经成为网络一大公害,许多人利用这些非正常手段炒作或达到个人诉求,与互联网精神背道而驰。”张新宝说。

  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还特别指出,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张新宝表示,近年来,由雇佣“水军”、非法删帖等问题引发的案件层出不穷,甚至有人以删除负面信息为由进行敲诈勒索,这些行为不但严重扭曲了正常信息的发布和传播,而且可能被极端势力利用,进而危害到社会安全。最高法对此类行为作出规制,对相关案件的审理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新出台的司法解释针对如何裁定服务商是否“知道”制定了详细的标准,包括是否对侵权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该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该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是否针对侵权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等等。

  朱巍表示,针对网络服务商的责任问题,互联网有所谓“避风港原则”,即事先对侵权信息不知情且事后及时删除,服务商可以免责。

  “但法律如何确定责任界限、避免该原则被滥用就显得非常关键,过严则妨碍互联网企业的发展,过宽则可能导致公民信息权被侵害。”他说。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同时还对网络服务商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说明。一方面,允许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原告的请求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服务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法院可以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

  “近年来,由网络侵权的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越来越多,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非常及时且很具有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有效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朱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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