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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判决书文本长达7.4万字 详细阐述法理标准

  • 发布时间:2014-10-16 20:50:42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新华网北京10月16日电(记者罗沙、徐硙)最高人民法院16日对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垄断纠纷上诉案进行终审宣判,宣布驳回奇虎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专家称,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在国际上也较为少见,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所阐述的法律适用标准在国际上也将产生重要影响。

  业内人士表示,历时多年的“3Q大战”终于落下帷幕,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也有望为我国互联网竞争司法树立典范,也为互联网领域的竞争规则及反垄断标准确立标杆。

  从长达7.4万字的判决书中可以看到,最高法院详细阐述了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法意义上相关市场界定标准、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原则与方法等一系列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问题,同时也明确了反垄断法律适用的多个重要裁判标准。

  关于相关市场界定问题,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相关市场的界定,主要从需求者角度进行替代分析,辅之以经营者角度的供给替代分析。在实践中,界定相关市场既可以采取定性分析的方法,又可以采取定量分析的方法。在定性分析足以得出明确的结论时,不必要进行复杂的定量分析。最终,最高法院将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大陆地区即时通信服务市场。

  关于腾讯公司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问题,最高法院认为,尽管腾讯公司在本案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较高,但是市场份额只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一项比较粗糙的指标。互联网环境下的竞争存在高度动态的特征,相关市场的边界远不如传统市场领域那样清晰,在此情况下,更不能高估市场份额的指示作用,而应更多地关注市场进入、经营者的市场行为、对竞争的影响等有助于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事实和证据。

  基于中国大陆即时通讯服务市场竞争比较充分、市场进入较为容易、大量新兴即时通讯服务提供商成功进入市场等因素,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足以支持被上诉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

  “腾讯也好、奇虎也好,很多互联网企业在擅长的领域里其实都有十分稳定的位置,但如果他们滥用这种地位,会对消费者、对产业带来很大负面影响。”中国互联网实验室董事长、博客网创始人方兴东说,“法院的判决能让这些企业明白自己行为的边界在哪里,从而使整个行业更加自律。”

  关于腾讯公司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最高法院指出,在相关市场边界较为模糊、被诉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甚明确时,应该进一步分析被诉垄断行为对竞争的影响效果。

  “互联网经济是平台经济,是平台之间的竞争,创新快,影响大。”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所主任徐士英说,“在创新层出不穷的情况下,一个企业要占据长时间的垄断地位其实是很难的。”

  最高法判决认为,腾讯公司实施的“产品不兼容”行为仅持续一天。在此期间其主要竞争对手MSN、飞信和阿里巴巴等的用户数量均有较高增幅。新的竞争者移动飞信、新浪UC等乘机进入市场,下载量猛增,给该市场带来了更活跃的竞争。

  最高法同时认定,腾讯公司的行为对安全软件市场的影响极其微弱,而奇虎公司的市场份额未有较大变化。尽管上述行为对用户造成了不便,但是并未导致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明显效果。腾讯公司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本案的最终判决总体上是公正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东说,这也是最高法审理的第一起互联网反垄断案,将为互联网竞争司法树立起重要标杆。

  杨东同时表示,互联网行业是一个新兴行业,这也决定了法官对这个行业较难有深入的研究和认识。“从学术角度来看,我认为判决可以更加具有前瞻性,有更加大胆的突破。”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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