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连发四文严控流动性风险 公司董事会付最终责任
- 发布时间:2014-10-16 08:43:59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昨日,保监会发文对行业流动性监管征求意见。国庆长假结束后,保监会在一周多时间内连发四道令箭,直指保险行业的风险监管。
手中掌握着9万亿资产的保险行业,在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大的情况下,如何保持又快又好的发展势头,规避成为风险最后接棒者,考验着监管者的智慧。
就此,保监会节后连发四文,分别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投资信托产品风险有关情况的通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流动性风险(征求意见稿第二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包括流动性风险在内的行业主要风险进行围追堵截,期望把风险扼杀在萌芽状态。
偿付能力监管是行业监管的重要支柱,偿二代监管工作一直在有序推进中。
保监会最新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流动性风险(征求意见稿第二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是偿二代体系下流动性风险监管规则继4月份向各保监局和部分保险公司征求意见后,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全行业开展首次现金流压力测试和监测指标定量测试。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流动性风险的危害性和严峻性得到更加广泛和深刻的认识。由于流动性风险无法通过计提资本要求的办法来进行监管和防范,因此对这一风险的管理和监测,是偿二代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的重要内容。去年7月,保监会联合国际知名咨询机构和业内专家成立项目组,对国际金融保险业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理论和丰富实践进行了系统研究,结合我国实际,反复论证和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规则旨在对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最低监管要求,建立流动性监管指标和压力测试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包括十项内容:流动性风险管理架构;流动性风险偏好、容忍度和限额;日常现金流管理;业务管理;融资管理;投资管理等。
为了确保责任落地,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董事会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其部分职责。
另外,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以保险公司母公司财务报表为基础,而不以合并报表为基础。保险公司的流动比率应当不低于100%。保险公司未来3个月内、3至12个月内的综合流动比率不得低于100%。
对于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不达标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将区分不同情形,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监管措施:要求保险公司提交改善流动性水平的计划;要求保险公司完善流动性管理制度;限制资金运用渠道;限制业务范围;责令股东提供资金支持等。
保监会在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同时,组织开展了我国保险业首次全行业的现金流压力测试。此次压力测试中,产险公司需要测试的两个压力情景分别是新业务保费同比下降20%和赔款现金流上升20%,寿险公司需要测试的两个压力情景分别是新业务保费下降20%和退保率上升200%。
下一步,保监会将根据定量测试结果和各方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及压力测试情景进行修订完善,今年年底前将正式发布流动性风险监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