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混合所有制面临的新问题及建议
- 发布时间:2014-10-13 09:30:48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责任编辑:孙业文
目前,现行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思路并没有指明民企是否能够控股,民间资本普遍对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的股权结构和持股比例感到担忧,不敢贸然前进。52%企业家则认为,"以前民营企业和国企合作很多,比如杭州湾大桥,最开始很多民营企业进去,但早早就退出了。因为股份很少,也没有话语权,这种混合没有什么价值"。
为了解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贯彻落实情况,近期,我们宁波市鄞州区工商联成立课题组,重点选取了制造业、交通运输和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等12大类行业的59家企业进行座谈调查。调研情况显示,混合所有制改革在我市推进过程中存在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市场准入“明松暗紧”。我省关于加快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政策“落地”后,物产、国贸、能源、铁投、交投等浙江省属国有集团旗下的公司已开始在浙商中寻找优良的合作企业与项目。但61.7%的企业认为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时的“玻璃门”现象仍然存在。民营资本在进入垄断领域过程中所遭遇的阻力并未明显减少,而是由“严禁进入”转变为“明松暗紧”。如:原来规定只有国有企业才有出口银粉许可证,现在限定年产量达到80吨以上才有出口银粉许可证,看是放宽了准入条件,实际上大部分企业还是要到北京去买配额后才能出口,民营企业要进入能源等领域依然十分困难。
二、混合后民企“话语权”较少。在现有股份制企业中,存在国有资本一股独大的现象,民间资本没有控股权和发言权,难以发挥民间资本对市场反应快、决策灵活等优势,民间资本参与积极性不高。如广博集团曾作为第三大股东与国企昆仑信托合作,虽然资本回报率较高,但因话语权较少,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撤回投资。目前,现行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思路并没有指明民企是否能够控股,民间资本普遍对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的股权结构和持股比例感到担忧,不敢贸然前进。52%企业家则认为,“以前民营企业和国企合作很多,比如杭州湾大桥,最开始很多民营企业进去,但早早就退出了。因为股份很少,也没有话语权,这种混合没有什么价值”。
三、顾虑资本“被吞噬”。宁波的大多数民营企业,是从原来的小企业一步步发展起来的,它们还没有树立现代企业经营管理这样一种观念,很多是带有小业主时代的想法,不了解混合所有制的建立是民营企业转轨、进一步发展非常重要的趋向。不少民营企业还对国有企业的改革情况不了解,担忧贸然与国企开展混合所有制合作,资本有被国有资本吞噬的危险。因此,民营企业在观望,在混合所有制里,是否真正能够让民营企业参与到国有企业的先进管理和技术优势之中,还是仅仅像以前的国企上市,成为新一轮的圈钱行动。
对此,我们建议:
一、列出清单,解决从哪里入手进行混合的问题。一是放开可尝试放开非国家经济命脉的行业和领域。取消企业所有制性质划分准入界限,实行平等的市场准入制度;放开对生产要素及其价格的控制,使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享受、平等使用生产要素。二是放开准公益性企业,主要是指提供重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具体行业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综合能源供应、公共服务业、社会福利保障业、基础技术服务业等,这类国有企业以社会公益目标为主,兼顾经济指标;三是放开竞争性企业。这类企业是竞争性行业,与一般商业企业一样,其生存和发展完全取决于市场竞争。对于准公益性企业,可以采用国有控股的形式,项目建设可采取BOT或者BT模式引入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及运营。针对具体的企业可以采取“一企一策”,并建立严格的政府预算管理制度,其收入和支出都要有严格的预算管理,对管理层考核的核心要求是能否很好地实现公共服务目标;对于竞争性企业,可按照市场规律和机制,引进非公有资本参股甚至控股;推进新增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向非国有资本开放,实现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的优势互补。
二、完善政策,解决混合后控股权问题。要以公平为前提,及时修改或废止不能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条款,取消对非国有产权的歧视和限制。一是发挥比较优势,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无论国企还是民企、外企,谁在该领域市场竞争中占有优势,就由谁控股该领域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由市场说了算。二是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长远来看,混合所有制企业应排除绝对控股而只能相对控股,即不管国资、民资还是外资,谁都不能“一股独大”。三是允许国有资本投资民营领域。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主要开展股权运营,改善国有资本的分布结构和质量效益,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三、规范运作,解决混合企业的公司治理问题。混合所有制企业要清晰界定政企关系,坚持市场化法人治理结构,设立多席独立董事席位,并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通过实施灵活的考核激励机制,区别对待董事和管理层,政府委派的董事业绩与“乌纱帽”挂钩,市场招聘的管理团队业绩与薪酬挂钩。同时,从政府、企业及外部审计机构等多渠道加强风险防范与控制,最终保证混合所有制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