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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油气资源补偿费率降至“零”

  • 发布时间:2014-10-12 06:55:24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12月1日起——

  ○ 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

  ○ 煤炭资源税改为定率征收,税率幅度为2%至10%

  ○ 原油、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率相应作出调整,由5%提高至6%

  本报北京10月11日讯 记者曾金华报道:作为财税体制改革“重头戏”之一的资源税改革往前再迈一大步。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将降为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将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后,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税率幅度为2%-10%;与此同时,原油、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10月10日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本次一并取消的收费还包括山西省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青海省的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通知要求,各地对本地区出台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收费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属于重复设置、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的不合理收费,也应清理取消。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应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中央设立的收费基金,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据介绍,此次国家全面清理并取消部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收费基金,旨在为煤炭资源税改革铺路,通过清费立税,确保改革不增加企业总体负担。此前财政部、国税总局已于10月9日发布《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要求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根据这一通知,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拟定。省级人民政府需将拟定的适用税率在公布前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跨省煤田的适用税率则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据悉,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率也将进行相应调整。财政部、国税总局于10月9日同时发布的《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原油、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该通知还规定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优惠政策: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更多报道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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