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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采取间接监管

  • 发布时间:2014-10-11 17:02:00  来源:人民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人民网北京10月11日电 (张文婷)近年来,保险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投资其他行业,控制了大量不受保监会监管的非保险子公司。为防范风险传递,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保监会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渠道获取信息,并通过对保险公司采取相应措施,间接实现监管目的。

  《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是指保险公司对其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不属于保险类企业的境内、外公司,不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

  据悉,保险公司可直接或间接投资设立非保险子公司,具体类型包括:依法从事保险业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的非保险金融类子公司;主要为保险公司或所属子公司提供IT、呼叫、审计、保单管理、物业等服务或管理的共享服务类子公司。

  同时,还包括与保险业务相关性较强的投资类平台公司,为管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而设立的项目公司,保险资金投资能源、资源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现代农业、新型商贸流通等企业股权形成的关联产业类子公司等。

  直接投资是指保险公司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非保险子公司股权的行为;间接投资是指保险公司的各级子公司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非保险子公司股权的行为。

  《办法》重点规范保险公司投资和管理非保险子公司的五类行为:一是投资设立非保险子公司,二是对非保险子公司的管控,三是与非保险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四是向非保险子公司的外包,五是与非保险子公司的防火墙建设。同时,《办法》要求保险公司逐步完善自身和非保险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部分保险公司为整合内部资源,将传统上由保险公司全流程运营的一些内部职能,以子公司模式进行专业化、独立化经营,形成了一批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该类公司游离于日常监管之外,将使保险公司的运营核心去监管化,存在较突出的风险隐患。

  对此,《办法》对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给予了重点关注,规定了投资该类公司的条件:一是保险公司应属于保险集团成员,二是保险集团内的保险公司均应满足偿付能力监管要求,三是该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应当主要为保险集团提供服务,四是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应当满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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