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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对地方债实行不救助原则政府性债务作为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

  • 发布时间:2014-10-09 12:52:10  来源:拉萨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新华社北京10月8日新媒体专电(记者赵婧)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中提出的这一规定,对于约束地方政府过度举债无疑是一记重拳。

  《意见》明确责任落实,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对本地区地方政府性债务负责任。意见》称,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

  在谈到控制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时,意见》强调要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要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各级政府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地方政府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及时上报,本级和上级政府要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专家在对治理地方债问题进行讨论时指出,需要更全面地进行财税改革。(新华社新媒体资料图片)新华社北京10月8日电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部署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

  《决定》指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是建立健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5年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施行以来,我国预算改革取得显著进展,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预算管理制度体系。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现行预算管理制度也暴露出一些不符合公共财政制度和现代国家治理要求的问题。

  《决定》强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吹响了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号角。

  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应先行推进,并在今明两年取得决定性进展,为2016年基本完成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工作任务奠定基础。

  《决定》提出,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和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绩效,用好增量资金,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改革内容涉及预算编制、执行、公开和监督等各个方面,主要包括七项:一是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积极推进预算公开;二是改进预算管理和控制,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三是加强财政收入管理,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四是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五是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财政支出绩效;六是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风险;七是规范理财行为,严肃财经纪律。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合力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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