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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造假企业将上网公示

  • 发布时间:2014-10-09 05:19:58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薛志伟

  国家统计局10月8日公布了《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根据该《办法》,今后3类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将被网上公示,这些信息将逐步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管理等直接挂钩,失信企业将会为此付出相应的成本和代价。

  目前,我国已有近100万家重点企业通过国家联网直报平台直接向国家统计数据中心报送统计数据。未来几年,所有面向企业的调查或者由企业在国家联网直报平台上直接填报数据,或者由调查员手持电子终端到企业现场采集数据并直接通过网络上报国家数据中心。因此,企业数据的真实可靠直接决定着国家统计数据的准确可信。这就更加要求企业切实维护独立真实报送统计数据的权益,更加准确完整报送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徐晓海介绍,在实施统计调查中,当前绝大多数企业能够积极配合,独立真实报送统计数据,从总体上保证了源头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但从群众举报和各级统计机构查办的统计违法案件看,个别地方干预企业独立真实报送统计数据等行为仍时有发生,个别企业不抵制、不反对干预本企业依法独立报告权益,或者为了争取贷款、争创名牌、享受政策优惠等,虚报瞒报统计数据谋求自身利益。

  “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企业源头数据质量。”徐晓海表示,因此国家统计局根据这些行为特点做出规定,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是指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一是蓄意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二是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的;三是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以上3种统计违法行为,每种都严重影响企业源头数据,只要核实属三种情形之一,企业就会被列入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

  徐晓海表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提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统计部门是政府的重要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这一要求公开相关信息。因此,对依法认定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政府统计机构将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公示期限为1年,公示期间,如果企业认真整改到位,经企业申请,并由履行公示职责的政府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提前移除有关信息,但是公示时间不少于6个月。如果企业整改不到位,或再次出现统计违法行为的,公示期限将延长至2年。

  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司长盛来运表示,下一步国家统计局还将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和其他统计违法行为,并对举报者依法予以保护。“从长远看是为了建立保障企业独立真实报送统计信息的长效机制,通过增加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的代价,加大企业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成本,使企业不愿、不敢虚报、瞒报、拒报统计数据,从源头上保证统计数据质量。”盛来运说。

  诚信兴商宣传月启动

  本报北京10月8日讯 记者李予阳报道:近日,商务部、中宣部、中央文明办等18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通知,正式启动2014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今年是“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连续开展的第10年,主题是“合力共筑,诚信强国”。

  2014年的宣传月活动将重点宣传贯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等方针政策。主办部门将统筹指导相关单位在官方网站开辟“诚信兴商”新闻和专题专栏,开展诚信教育系列活动;指导相关全国性行业商协会通过“中国信用企业网络展”、“中国信用企业发布”活动渠道,宣传推广行业信用评价结果。

  活动期间,商务主管部门将组织开展对《商务部关于加快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宣传贯彻工作;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及标准的宣传活动;开展商圈融资、内贸信用险、商业保理培训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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