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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亮眼睛远离非法集资陷阱

  • 发布时间:2014-10-08 13:34:32  来源:今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投资者如何认定“非法集资”呢?根据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解释》还明确说明,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

  非法集资手段层出不穷,花样翻新,在此提示比较典型的六种行为。

  第一种是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第二种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如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或者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第三种是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第四种是以“养老”的旗号骗人。如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或者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群投入资金。

  第五种是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第六种是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之后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本期内容由天津市证券业协会提供,更多资讯请登录该协会网站www.tjsa.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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