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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亿彩票巨奖,信息应更透明

  • 发布时间:2014-10-07 08:57:55  来源:新京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观察家

  现行的《彩票管理条例》,其作为行政法规是否过于倾向行业管理,忽视了公众的知情权?在中奖者信息保密方面有一些矫枉过正呢?

  据报道,近日太原一位彩民揽下至少100注双色球头奖,奖金高达5.2亿元。对这样一个天文数字,很多网民不是羡慕嫉妒恨,而是质疑彩票的公正性,甚至有人说是“在编童话,以引诱更多的人去买彩票”。

  有一两个人提出质疑,那可能是出于妒忌心理;但下的跟帖质疑如潮,那么,对以公开透明为立身之本的彩票业来说,就是一个值得反思的公信问题了。

  阳光透明无疑是最好的杀菌剂。2009年施行的国务院《彩票管理条例》规定:彩票的发行、销售和开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及时将彩票发行、销售情况向社会全面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但该条例同时还规定:“应当对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这就出现一个悖论:不公开获奖者的信息,公众怎么有效监督?所以,每每巨奖开出之后,巨奖得主是否应公开身份都有争议。

  巨奖得主的隐私权与彩票的公开透明之间,该如何平衡呢?

  一个有趣的现象是,打开美国、英国等国家的彩票官方网站,往往有详细的大奖得主的个人资料,包括照片、姓名、获奖感悟等等,相反的是,中国中奖者的信息被藏得严严实实。

  为什么素来强调个人隐私的西方国家,对于巨奖得主的信息,反而表现出更多的公开性呢?这还得从彩票的性质上说,虽然彩票看似“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彩票并不是一项“私人买卖”,需要更强调隐私权;相反,彩票是政府的垄断经营,通过彩票发行的方式,从民众中筹集资金,并将其中一部分以奖金的形式分配给个别人。彩票奖金本质还是公共财产时,公众当然有知情权。

  就此而言,中奖得主拿了公众的钱,基于公共财产管理的透明性,其隐私权应做出必要让渡。在美国中奖得主的信息,原则上是要按《信息自由法》予以公开的,不过具体执行中各州有一些差异,目前除了堪萨斯等六个州外,别的州都要求公开获奖者的身份。但如果中奖者认为中奖信息会带来人身安全隐患,也可以通过法院发令状予以不公开,或者通过成立公司、基金来领取奖金,但奖金的去向还是有明确的交易流向的,做到了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兼顾。

  做了如此横向对比后,我们也要反思:现行的《彩票管理条例》,其作为行政法规是否过于倾向行业管理,忽视了公众的知情权?在中奖者信息保密方面有一些矫枉过正呢?希望未来的“彩票法”能给出回答。

  袁伊文(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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