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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补助标准 明起再次提高

  • 发布时间:2014-09-30 07:29:28  来源:厦门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新华社电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10月1日起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根据通知,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4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20元提高至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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