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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提出P2P十项原则

  • 发布时间:2014-09-29 05:29:33  来源:金陵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继划出四条红线之后,监管层首提P2P十项原则,将P2P平台定义为信息中介,要求P2P落实实名制,坚持小额化。业内人士称,“十项原则”若落地实施,会成为行业洗牌的诱导剂。

  十原则引热议

  近日,在“2014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上,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对P2P行业监管首提“十项原则”,立刻成为网贷行业的关注焦点。

  好收益CEO路国华对《金证券》记者说,“最近监管层频繁释放监管信息,我们也在努力‘消化’中。”

  P2P监管十项原则包括:P2P不能建立资金池;要落实实名制原则;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也不是交易平台,而是信息中介;P2P应该具备一定的行业门槛;投资人的资金应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P2P机构不得以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P2P应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的融资项目;P2P应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P2P应推进行业规则的制定和落实,加强自律;P2P必须坚持小额化。

  易观国际分析师李子川对《金证券》记者分析,目前很多平台存在过度担保、大额风险集中、线下债权模式线上化等现象,此“十项原则”未来若落地实施,会极大规范P2P市场,成为行业洗牌的诱导剂。

  首提P2P实名制

  知名网贷评论人羿飞则对《金证券》记者表示,“十项原则”是对此前划出的四条红线的细化,说明监管层对网贷行业了解进一步深入,其中实行P2P实名制和明确小额化是首次提出。

  据了解,目前投资人已经实现实名制,但借款人的情况却存在操作空间。李子川指出,目前在平台关键的信息处理机制上,大多数P2P平台对于借款方信息有选择性披露,几乎不涉及关键信息,一来是为保证客户隐私,二来是担心信息被其他平台获取,引起不正当竞争(低息抢单),这为监管介入带来困难。

  双向实名后,可以杜绝虚假借款人,“目前有些网站伪造借款手续,就能把钱套走了,资金流向不清楚,第三方资金托管也就无意义。”羿飞指出,“实名制的提出,从侧面反映出,‘十项原则’不是纸上谈兵,监管层已很懂行业现状。”

  李子川认为,实名登记制对于行业发展有利好影响,然而一项制度的落实需要给市场一个缓冲、接受的周期,如果在借贷额度、参与方多寡等方面做出具体要求后,施行有条件的实名登记,或许更适合当前现状。

  确定小额化方向

  8月底,P2P“老江湖”红岭创投自曝1亿元坏账,创下网贷坏账纪录,红岭创投近年来一直推行的大单模式亦引发争议。

  羿飞称,“目前来看,红岭创投的大单模式或许会面临政策打压。”监管层此次在十项原则中明确指出P2P机构必须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发展,项目一一对应的原则。一个月前,羿飞曾对《金证券》记者预测称,从网站经营安全角度讲,单笔资金过大系统风险也会骤增,因此未来监管政策限制单个借款人资金规模属大概率事件。

  路国华对《金证券》记者说,业内的主流想法是,P2P作为银行的有益补充,更适合做小额交易。“这事实上,也是对P2P平台的一种保护,尽管大单模式省事儿、成本低,也容易做出交易额,但是风险也大,一旦出现大额坏账,一个平台也就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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