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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管子公司纳入资产证券化业务 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 发布时间:2014-09-27 08:43:49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证监会回应热点问题

  □ 将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事前行政审批制改为事后备案制

  □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均可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 基金业协会行使备案职责,并定期公布负面清单

  继证券公司之后,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也被纳入可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体范围。同时,券商及基金公司子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将不需再经事前审批,而是改为事后备案,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昨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修订稿)》以及配套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于今年2月公告取消证券公司专项投资业务,以证券公司专项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SPV)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行政审批相应取消。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由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方式需相应转型,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规定》共七章五十一条,新增“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转让”一章。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明确以《证券法》、《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上位法,统一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SPV)作为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同时拟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主体范围由证券公司扩展至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第二,将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事前行政审批制改为事后备案制,同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备案管理及负面清单制定发布等职责。《规定》明确,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子公司应当在专项计划设立后5 个工作日内将设立情况报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提交备案文件。

  拟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须符合相关证券自律组织的挂牌转让条件。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资产支持证券,证券交易场所将不为其提供挂牌转让服务。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基金业协会将于近期出台配套的备案办法,并就负面清单的发布作出具体规定。该清单可能以半年或一个季度为频率发布一次;下一步,负面清单制度还可能根据监管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加强重点环节监管,强化了基础资产的真实性要求。在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一致性要求下,《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作为配套规则一并发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发行及存续环节信息披露要求等。

  《规定》明确,作为基础资产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其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现金流应当持续、稳定。由于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尽职调查尤为重要和特殊,监管部门还专门起草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加强尽职调查环节的监管。

  另外,《规定》还要求建立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完善持有人权益保护。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在计划说明书中约定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及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通过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

  邓舸表示,证监会将根据社会各界对上述三个文件的意见建议,对业务规则进行修改完善,并尽快发布实施。(记者 马婧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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