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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内“无理由退货”如何细化?

  • 发布时间:2014-09-26 16:30:00  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姚丽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7日内“无理由退货”,该如何细化?今天上午,修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审议。

  “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内衣”等四类商品,约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是否妥当?“草案”的这一说法,在立法听证中引起不少争议;对“经消费者确认”才可“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却有较大共识。因为商品种类繁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种类,难以在法规中一一列举。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防止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利益,地方性法规可将规范的重点放在对“确认程序”的细化上。为此,“草案”删除了此前列举的“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四类商品。

  目前,依据国家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适用7天内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涉及: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草案”提出,除了“这几类”,其他商品如因本身属性不宜退货,经营者应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让消费者在结算前确认“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什么情形才算“不影响再次销售”?检查试用商品大多要拆封包装,难免造成商品贬值,因此,有必要对拆封商品包装是否可退货的“边界”予以明确。为此,“草案”明确了“可退货边界”——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且商品本身不污不损,也属于“商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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