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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西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 发布时间:2014-09-25 05:51:49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为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9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官网发布了发改委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对《目录》出台的背景、意义、配套政策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解释。

  ●南方日报记者 牛思远

  ◎范围西部12省市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据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透露,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西部地区自我发展能力不足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与全国、特别是东部地区相比,西部地区产业发展滞后、产业层次较低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发展中面临不少突出困难和问题。

  据介绍,《目录》从2010年6月起步,经过前期研究、文本起草、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化研究四个阶段,最终于2014年7月报国务院审批,并于今年8月获批发布。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务院相关通知文件,西部大开发的政策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统称:西部地区)。因此,《目录》的适用范围为上述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目前,西部地区农业内部结构不够合理,农业产业化水平不高,农业基础设施薄弱,科技等社会化服务相对滞后。同时,西部地区重工业比重过大,工业结构同构化问题突出,过于依赖资源开发,产品附加值较低,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大。服务业发展也很不平衡,2012年西部地区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分别比全国和东部平均水平低4.1和8.7个百分点。

  该负责人表示,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基础上,结合西部产业发展实际,制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实行有差别的产业政策,是中央对西部地区的特殊关心和支持,有利于西部地区发挥比较优势、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提升自我发展能力,也有利于东部地区加强与西部地区的产业合作、拓展发展空间、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对于优化全国产业分工格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内容在国家现有目录基础上增加377条

  记者查阅《目录》发现,此次公布的《目录》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据介绍,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的鼓励类产业(761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的鼓励类产业(354条)以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中的西部地区分省所列产业(292条)。

  而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份分列,为未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但西部地区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共计377条。《目录》原则上适用于在西部地区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执行。

  根据国家发改委令,《目录》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而除了《目录》本身以外,还有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将会随着《目录》实施而落地。

  据介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明确,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相关企业还可以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的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国家也将在项目准入、信贷、土地等方面,给予《目录》内产业积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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