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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大亚湾核电厂和岭澳核电厂1、2号机组增加反应堆冷却剂高放射性报警改进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4-09-24 16:30:36  来源:环保部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大亚湾核电厂和岭澳核电厂1、2号机组增加反应堆冷却剂高放射性报警改进申请的请示》(广核运〔2014〕34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大亚湾核电厂和岭澳核电厂1、2号机组增加反应堆冷却剂高放射性报警改进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我局批准的方案实施改进,确保大亚湾核电厂和岭澳核电厂1、2号机组运行安全。

  国家核安全局

  2014年9月19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9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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