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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稽查办法发布

  • 发布时间:2014-09-24 10:55:28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今日向媒体通报《环境监察稽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内容,要求市级以上环保部门不断加大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力度,切实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这位负责人指出,现有执法状况,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同时,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违规审批”,“包庇违法”,“未依法作出停业、关闭决定”,“发现或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违法查封、扣押,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未依法公开政府环境信息”,“截留、挤占或挪用排污”、“其他违法行为”等9种情形明确列入追责范围。

  这位负责人表示,《办法》具有以下五方面的特点:一是弱化了不同环境监察机构间职责的差异,统一了稽查内容。二是突出了稽查工作的专业性,对稽查人员提出了更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要求,要求能够摒弃个人利益、公正执法,并熟练掌握环境监察工作技能。三是体现了稽查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对稽查程序和文书制作进行了严格规范,最大限度地避免稽查的随意性。四是突出了赏罚分明、罚过相当的原则,列出了5种表扬和15种惩戒情形,规定了“三种内部处理”和“两种外部处理”措施。五是体现了责任划分的合理性,划分了承办人、批准人、单位负责人、上级环保部门的具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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