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地方未履行必要法律程序 不能复制和效仿“外商投资负面清单”
- 发布时间:2014-09-23 21:09:35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新华网北京9月23日电(记者王优玲)商务部有关负责人23日表示,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是国务院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权上海市制定的,具有特殊的试点性质,其他地方未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不能复制和效仿。
商务部办公厅副主任王雪坤在商务部“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说,外商投资准入属于中央事权,原则上应该由中央政府来制定、发布和实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
“如果各地在没有获得中央授权的情况下制定各自的负面清单,将会造成制度的碎片化,影响构建统一有序的投资环境,还可能导致涉外的法律风险。”王雪坤说。
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中的一项重大举措。据介绍,中国上海自贸区于2013年9月29日正式挂牌成立,并颁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也就是2013年版的负面清单,这是我国首次实践对外商投资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王雪坤说,近一年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运行比较顺畅,成效也比较明显。今年6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上海自贸区又实施了31项新的扩大开放的举措,之后公布了2014年版的负面清单,特别管理措施从190条调降为139条。据了解,在上海自贸区中,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90%以上是通过备案管理的方式来设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