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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十一假期微信购物保留电子证据维权

  • 发布时间:2014-09-23 09:39: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十一黄金假期将至,一年一度的商家促销狂欢即将上演。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兼新闻发言人刘敏22日做客中新网财经频道视频访谈间时表示,十一黄金假期中存在着一些“消费陷阱”,如餐饮业常出现的霸王条款、网淘化妆品遇假冒伪劣产品、报“纯玩团”旅游被坑、容易陷入商家促销陷阱等。中消协提醒消费者在参与促销或是网购消费要提高警惕,注意保存证据和保护个人信息,在权益受到损害时要增强个人权益保护意识,拿起消法维护个人权益。

  餐饮消费须注意“霸王条款” 网淘化妆品小心假冒伪劣产品

  餐饮业的霸王条款一直困扰消费者。近日,中消协表示,新消法实施以来,上半年的投诉情况显示,餐饮业仍然是消费投诉比较集中的一个行业,排在服务类的前五位,格式条款仍是餐饮业服务中一个重点、疑点和难点。

  刘敏对中新网财经频道表示,十一将近,餐饮业方面,餐饮业商家可能会开展一些促销活动,消费者要注意瞪大眼睛,如餐饮消费方面会有折扣、返劵,要注意区分是否有一些时限和特别的约定。他表示,根据上半年餐饮业维权存在的难题,中消协下一步继续按照消法规定的原则,与餐饮业中的霸王条款作斗争,“一方面对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要进行点评,另一方面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坚决向相关权威管理部门反映,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检查查处。”

  每逢假期,多家电商竞相开展化妆品促销或秒杀活动,由于价格低廉,比较容易吸引女性消费者进行购买。刘敏表示,根据此前的经验,消费者网购化妆品容易遇到假货,甚至包括一些比较有名的品牌都会存在假货,很多消费者在识别化妆品品质方面比较迷茫。为了了解这方面的情况,前一段时间中消协曾买回30多种化妆品产品,经专家检验发现其中的假冒伪劣产品确实也占到了一定比例;并且鉴定的过程复杂、有难度,一般消费者无法鉴别。

  他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还是要多选择那些已经体验过、安全无问题的,或其他消费者已有过经验的、确认安全正规的商家。他建议,购买化妆品和食品,最好到实体店,或者选择有信誉的网店,避免给自己的身体造成更大损害。“如果一个产品在实体店和网上价格差距非常大,在使用过程中遇到了问题,依然可以拿起新消法,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

  警惕“纯玩团”暗含自费项目 微信购物或能用新消法维权

  据9月16日《长江日报》报道,由于不参加自费项目,80多名武汉游客泰国游被导游甩了。这些游客报了不到千元的泰国游低价团,这些低价团通常在上飞机前支付1000元费用给领队,用于在泰国旅游期间泰式按摩、看当地特色表演等自费旅游项目。

  此前不少报道,很多消费者外出旅游时选择了“纯玩团”的旅游模式,但在真正游玩过程中发现并非纯玩,还会自费项目暗含其中。如何在旅游的过程中维护自身权益?刘敏解释,“纯玩团”是从2013年10月《旅游法》颁布实施以后出现的,主要是打击旅游过程中导游强制购物等。

  刘敏表示,纯玩团出现以后,有些人打着纯玩团的名义,实际上并不是那种纯玩的性质,消费者可以按照《消法》或者《旅游法》的规定,拨打12301的电话向旅游部门投诉,或拨打12315向工商部门投诉,也可以联系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投诉的时候需要掌握一些证据。如签订的合同、还有录制一些音频视频,保存好这些证据,是维护好咱们旅游权益一个很重要的武器。”

  假期前后朋友圈代购信息增多。针对微信朋友圈代购维权方面的问题,刘敏表示,微信购物是一个新生事物,从法律的原定位上讲,网络、电视、电话和微信购物这些方式,应该都属于远程购物的方式。微信是否能够拿新消法来调整可能还需要有关的部门,包括立法部门进一步明确。

  “微信更多的是即时通讯的工具。有的朋友在自己的朋友圈内、熟人圈内帮人家代购点东西,或者买了东西以后,有些东西不适用、或者多余了,利用这种微信朋友圈进行私人之间的物品调剂,可能不纯粹是一个经营行为,还是用户之间的一种民事关系,这方面更多通过其他的民事渠道来调整。”他表示,但也应看到,有一些微信已经成为了一个销售平台,尽管它没有营业执照,不具备市场主体法律的主体地位,但它实际上实施了经营行为,向其他的不特定的消费者、非熟人通过这个平台实施购物。这种行为形成了一个经营和消费的这种关系,应该按照消法来进行调整。

  这方面的维权,刘敏建议,从电子证据角度来讲,保留通信记录,包括一些语音、产品的照片、文字信息等证据;同时,在支付的过程当中,尽量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支付,这样更好的保证自己的利益。

  十一假期警惕两类促销陷阱 网购要注意个人信息保护

  除了上述情况外,刘敏表示,十一期间线上线下的商店都会针对消费者举办各类促销活动,不少店以超低的价格吸引消费者,但存在捆绑销售等现象,存诸多陷阱,容易引发维权纷争。

  据悉,十一黄金周的“消费陷阱”分两类,一类从店家角度而言,如电商进行销售,给予消费者的承诺会有一些期限,或者有一些约定条件,比如“你买我的冰箱,我送你一个电器”,消费者特别需要了解清楚商家促销信息中蕴含的意思;另一类是网上购物,消费者要特别注意防止一些不法商贩或店家利用消费陷阱,销售一些假冒伪劣或者是制次价高的产品。

  刘敏建议,如果是第二种情况,消费者要货比三家,客观科学理性地消费;最好在网上购物的时候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减少直接损失,避免钱款支付以后很要追回;随着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提高,提醒大家在有更多回扣和利益时,一定要注重自己的个人信息保护。

  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刘敏表示,综合上半年的案例看,在整个网购消费中,消费者在网上购物不仅仅要注意保存证据,也需要保护好个人信息,防止个人信息泄露。他建议,消费者自身要有重视自己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和理念;在具体消费和享受服务时,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比如身份证复印件上明确标注仅用于某一事项。

  据悉,在这个方面,新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也具有一定的责任,如经营者不仅要对消费者的信息进行保密,同时当消费者信息泄露时,经营者要采取一些挽回措施。刘敏表示此规定中的“经营者”也包括电商,电商有责任对网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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