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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严格执法顺应时变

  • 发布时间:2014-09-23 05:53:11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9月18日,日本三菱电机公司与日立汽车系统公司的7名现任与原高层管理人员被美国司法当局控以对汽车配件进行价格垄断。这是美国司法部反垄断执法行动的最新一次行动。

  美国司法部发布的声明称,日本三菱电机公司与日立汽车系统公司去年11月承认控诉,并分别被判罚1.9亿美元和1.95亿美元的罚金。这七名犯案的前任与现任高管被控在向福特、通用等美国汽车公司出售汽车配件时涉嫌阴谋操纵价格,触犯了美国的《谢尔曼法》。

  美国司法部称,在2010年发起的针对汽车配件反垄断刑事调查中,28家公司同意支付24亿美元。这份由底特律联邦大陪审团签发的起诉书,将已经进行了4年之久的反垄断调查的受控人员人数增至43人,其中26人已经承认有罪,分别被判处1至2年监禁。《谢尔曼法》规定,违反该法的个人,最高可判罚监禁10年,罚金100万美元;妨碍执法者最高判监禁20年,罚款25万美元。

  《谢尔曼法》是1890年由美国国会制定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1914年颁布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对《谢尔曼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目前,美国司法部与联邦贸易委员会是联邦层面的反垄断主责机构。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又同时存在联邦和州两套法院系统。

  自《谢尔曼法》颁布以来,美国的反垄断制度与实践不断演进和完善。1936年颁布的《罗伯逊-帕特曼法案》对《克莱顿法》第2条进行了修正,主要目的是禁止那些可能会削弱竞争或导致市场垄断的价格歧视。1938年颁布的《惠勒—利法》修改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规定除了不正当竞争方法外,不正当或欺骗性行为也属违法,这一修改的目的是将该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那些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商业行为。1950年颁布的《赛勒—凯弗维尔法》和1980年颁布的《反托拉斯诉讼程序改进法》对《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7条作出修正。

  美国司法部官员表示,美国反垄断制度与实践,在保证资本集中带来规模效益的同时,又使具有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获得良好生存土壤,为美国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在美国100多年的反垄断法律行动中,从洛克菲勒石油公司、美国电报电话公司等老牌行业翘楚到微软、苹果等新兴行业巨擘,都曾出现在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公布的名单中。根据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的统计,去年该部门共发起92项反垄断调查,其中65项涉及并购交易,25项涉及市场竞争限制。

  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负责起诉的副助理检察长大卫·盖尔范德日前表示,合理可信的证据是确认并购行为是否妨碍竞争的中心问题,其中经济学证据至关重要。为了提高对经济学证据的洞察力,该部门聘用了大约50名获得博士学位的经济学家。

  美国在打击垄断行为上严格执法的同时,也不缺乏较为务实的制度安排。盖尔范德认为,追求诉讼并不是反垄断法律行动的唯一选择。他说,虽然该机构随时准备走上法庭对垄断进行起诉,但是对消费者而言,成功的反垄断执法并非一定要阻止一次并购交易,在许多案例中,该机构可在节省时间和资源的情况下,只是针对一项交易中损及竞争的部分进行诉讼。并且,许多案件可以在反垄断调查过程中通过和解的方式快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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