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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蛤蟆吃官司, 处罚过重吗?

  • 发布时间:2014-09-19 08:31:30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事件回放 近日,河南省确山县农民汪某因在河沟里逮了87只蟾蜍,田某等6人因在河南省鄢陵县捕捉了1600余只壁虎,被警方逮捕并指涉嫌非法狩猎犯罪,引起广泛热议。河南省林业厅近年来相继公布一批禁猎区,覆盖省内过半县区市。比如,河南省驻马店市日前宣布,在禁猎区不能逮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逮一只也算违法;逮20只就依法立案;逮50只以上是重大案件,要依法刑事拘留。

  违法理当受惩

  因为逮了癞蛤蟆就要吃官司,看似小题大做、不近人情,实际却合法合规。《野生动物保护法》、《刑法》、《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等法律法规,对如何查处捕杀野生动物的行为都有明确规定。河南一些禁猎区只是严格依法办事而已。一些人觉得处罚过重,恰恰说明这方面的法制教育和宣传工作做得不够。

  生态文明建设是“五位一体”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我们每一个人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对违法捕杀野生动物问题铢锱必较,体现的正是对法律的尊重、对生态保护的重视、对子孙后代的负责。相反,对生态保护不上心,对环境破坏置若罔闻,甚至为了发展经济而牺牲生态,才是不正常的,才是必须坚决反对的。

  (李思辉 湖北武汉 媒体人)

  利益链要斩断

  野鸡、青蛙等普通野生动物被大规模捕猎,关键在于需求形成了市场,给贩卖者及捕猎者带来经济收入。严惩捕猎者固然可以一定程度上保护野生动物,但捕猎者仅是利益链上的一环。贩卖、加工、消费者也是造成野生动物被乱捕滥猎的重要因素。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要彻底杜绝乱捕滥猎行为,不能单靠惩处捕猎行为,须从根源上斩断猎捕、贩卖、收买或食用野生动物的利益链条。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针对大规模收购、贩卖普通野生动物的行为予以严惩;对于诱导他人参与捕猎的商家,应以共同犯罪论处;鼓励捕猎者举报或供述收购贩卖者,举报属实的可予以奖励或减轻处罚。(史洪举 河南南召 公务员)

  法规应宣传好

  禁猎区是受法律保护不能随意捕猎的区域,村民做了法律禁止的事,触犯了法律,就应受到惩罚,执法行为本身无可厚非。但大部分网友对这些新闻感到莫名惊诧,仍值得反思。这反映出一些网友对生态保护法律不了解,也反映出对这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不到位。试问,有多少民众知道自己所在的区域是否是禁猎区,清楚哪些动物被国家列入“三有”(对环境有益、有经济价值、有科研价值)野生动物目录?

  因此,要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有关部门要广而告之,让民众明确知道相关法规。惟其如此,才能真正让民众对法律信服,自觉树立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蔡桂芳 湖北武汉 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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