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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女擅改孩子姓氏惹官司

  • 发布时间:2014-09-19 02:52:29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女方再婚后,擅自将与前夫所生7岁儿子的姓氏更改为继任丈夫的,招致前夫对薄公堂。日前,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调解。

  齐河县农村女青年陈雁与家住济阳县农村的小伙子甄文涛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7年3月生育一男孩,取名甄峰峰。去年10月,二人到济阳县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根据双方签定的离婚协议书载明,婚生男孩甄峰峰由女方陈雁抚养,男方甄文涛负责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每月400元。

  离婚后,陈雁携儿子甄峰峰很快与本村村民王某再婚。2014年初,为了让年满7周岁的儿子甄峰峰就近上学,在未经与甄峰峰的生父商议的情况下,她擅自到有关部门将儿子更名为王峰峰。前夫甄文涛得知后非常气愤,多次找到女方强烈要求改回原来姓氏未果,遂一纸诉状告到齐河县人民法院。

  “应当给孩子恢复原姓!”原告甄文涛诉称,虽然他和儿子的母亲离婚了,但他一直履行着对儿子的抚养义务,每月都按时支付400元的抚养费。他还拿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其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被告陈雁据理力争,拒不同意将孩子姓名改回原来的姓氏。她说,为了维护好新组建家庭的正常生活,更为了方便送孩子尽早入学,自己将孩子姓名更改为王峰峰并无过错,“我与前夫已经离婚,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由我抚养,当然在更改孩子姓名问题上我说了算!”

  法庭上,双方僵持不下、各持己见。对此,承办法官找出有关法律文件,给双方当事人做了深入细致解答:“法律规定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的情形,一般是指在孩子刚出生取名时,父母双方之间可以做出选择。但一旦孩子的名字取定后,除因孩子的亲生父母协议变更或孩子成年后依自己的意志决定外,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孩子的姓氏,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中也做了详细解释。”

  经过法官条分缕析、苦口婆心地讲案释法,最终本案男女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将双方婚生子姓名由王峰峰恢复为甄峰峰,并于调解协议签订15日内共同到相关机构办理姓氏更改手续。二、原告甄文涛自愿自2014年9月份起将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提高到1000元,直至甄峰峰年满十八周岁。三、原告甄文涛依法享有孩子探视权,被告陈雁应予提供便利。至此,案件画上了圆满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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