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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友该不该举报高玉伦?

  • 发布时间:2014-09-19 02:52:28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阿刚

  黑龙江延寿县的“杀警越狱”事件震惊全国。扰攘近10天之后,最后一名逃犯高玉伦于9月11日终于落网。正当大家觉得松了一口气,这个事情也该翻篇的时候,网络上又掀起了一场高玉伦的亲属该不该举报他的讨论。这一讨论进而延伸到了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是否该重新纳入“亲亲相隐”制度的问题。这一讨论,是随着高玉伦被捕时相关细节的披露而逐渐引起的。

  据媒体报道,高玉伦于9月11日下午4时许进入其侄女高小英家中觅食。当时,高小英家正因为其小叔子入伍而宴请宾朋。高小英的公公给高玉伦张罗了食物之后报警,高玉伦束手就擒。正因为举报人与高玉伦之间的亲属关系,再加上又有15万元的赏金参杂其间,使得网络舆论沸腾起来,有指责高小英家人贪财忘义的,有指责当下法律制度缺乏人性关怀导致人性扭曲的,当然也有赞许高小英一家大义灭亲的。而在这场争论中,“亲亲相隐”这个冷僻的法律史专业术语却忽然成了一个热门词汇,被人们频频提及。那么,“亲亲相隐”是什么?我们当下的法律需要重新规定这一制度吗?

  “亲亲相隐”,是我国自汉代一直延续到清代的一项法律制度,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主奴之间,互为隐瞒、包庇犯罪事实,法律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这项制度的精神源头取自儒家思想。在《论语·子路》中记载了孔子对亲属容隐行为的评价。一天,叶公向孔子夸耀自己家乡民风淳朴、正直,他说我们家乡正直的人,即便是父亲偷了别人家的羊,他也会去告发。结果,孔子听了之后大不以为然,他说我们家乡的正直之士的行为与此不同,如果父亲犯了错,儿子会为其隐瞒,而儿子如果犯了错,父亲也会替他隐瞒。而在这父子的相互隐瞒中,正直已经包含其中了。显然,在孔子看来,父慈子孝的家庭伦理的价值要优先于个人对国家的义务。汉代中叶以后,随着儒学成为官方正统思想,各项法律制度也在儒家教义的指导之下获得修订。正是在此背景下,“亲亲相隐”成为了一项被纳入法律的规定。而且,随着历朝历代统治者对三纲五常的极力推崇,发展到后来,“亲亲相隐”已然不再是一种单纯的权利,而是成为了一项强制的义务。如果卑幼擅自告发尊长,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关于是否应该推动“亲亲相隐”的立法,学者们近年来曾经爆发过激烈的争执,至今依然回响不绝。然而,在就此问题发表看法之前,或许我们需要平心静气地省思几个问题。第一,“亲亲相隐”制度维护的是什么价值?无疑,它所维护的是儒家“亲亲尊尊”的家族伦理。它与一些学者所谓的人性的彰显、善良本性的维护有直接的关联吗?恐怕未必。尤其是当“亲亲相隐”成为一种法定义务时,在道德的层面,人们的相隐行为已然完全失去了道德的意味。第二,“亲亲相隐”背后所维护的家族伦理既然如此重要,那么亲属之间的犯罪的量刑是否应该有别于一般的犯罪?进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是否有修正的必要?第三,即便“亲亲相隐”在现代社会真的有其价值,那应该允许何种范围的亲属可以相隐呢?是直系血亲之间?还是包含旁系血亲?或者如高玉伦案中,要不要包含侄女的公公这样的姻亲?如果从保护人的善良本性而言,要不要将许可的范围扩及没有血缘的至交好友?第四,如果真的将“亲亲相隐”纳入立法,是否会造成对个人道德自觉的压力?立法的本意是要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善良亲情,然而一旦造成了法律的重压,人们在重压下的行为,又有多少道德的成分,又能实现几分立法的本意呢?第五,“亲亲相隐”会不会成为权势者牟取私利的通道?第六,“大义灭亲”真的就没有几分积极的价值?

  就高玉伦一案而言,他的亲属举报他的行为,其实就是任何一个普通人在理性的思考后都会做出的一个极为寻常的选择。在举国媒体的关注下,在警方强大的搜捕攻势下,你让发现了高玉伦的他们还能做什么样其他的选择?既然是别无选择,所以无需拔高为“大义灭亲”;既然无从选择,也不必苛责他们没有“亲亲相隐”。或许,既不强迫亲属间告密,也不强迫亲属间容隐,让法律留一点点空隙,让道德有一点点自决的空地,才是一条可取之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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