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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老人获得胚胎处置权

  • 发布时间:2014-09-18 07:35:59  来源:新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昨天,全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案在无锡市中院迎来终审判决:冷冻胚胎可继承,双方老人共同拥有胚胎的监管处置权。

  去年3月,一场车祸夺走宜兴沈某夫妻的生命。此前,小两口为了做试管婴儿,在南京鼓楼医院保存了4枚受精胚胎,并签订知情同意书,约定胚胎冷冻保存期为一年,超过保存期同意将胚胎丢弃。然而,沈某夫妻意外死亡后,胚胎应该由谁处置,家属与医院争执不下。“孩子没了,这胚胎就是我的孩子。”原告沈新南说。

  双方老人争相请求继承冷冻胚胎,却被宜兴市法院一审驳回。法庭认为,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5月16日,本报刊发了通讯《不可继承,“生命种子”怎处置》,报道了这起特别的诉讼。

  老人们不服,上诉至无锡市中院。我国相关法律的空白,使得冷冻胚胎的监管始终处于“无主之地”,冷冻胚胎能否作为“物”予以继承,引发了人们在法律、生命伦理、社会道德领域的诸多争论。

  “一审判决受精胚胎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没有法律依据。”原告代理律师、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郭伟表示,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将受精胚胎定性为禁止继承的物,冷冻胚胎的所有权人为沈某夫妻,是两人的合法财产,理应能够被继承。

  下转6版

  上接1版无锡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沈某夫妻生前与南京鼓楼医院签订知情同意书,现两人意外死亡,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鼓楼医院不能根据知情同意书中的相关条款单方面处置冷冻胚胎。

  无法可依,那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该由谁行使?法外容情,导致了结果出现大逆转。

  无锡市中院判决时充分考虑了实际情况。首先是伦理。办案法官认为,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不仅含有小夫妻的DNA等遗传物质,而且含有双方父母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与冷冻胚胎亦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

  其次是情感。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至悲之事,更何况暮年遽丧独子、独女!而小两口遗留下来的胚胎,则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楚。

  特殊利益保护也在法院考量之内。法官认为,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在沈某夫妻意外死亡后,其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而且也应当是胚胎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

  从情、理、法等因素综合考量,无锡市中院裁决四位老人享有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

  “当然,老人们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之利益。”法院表示,至于南京鼓楼医院在诉讼中提出,根据卫生部的相关规定,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但并未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且这些规定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南京鼓楼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

  郭伟表示,随着公众对人工生殖需求增加,因人工生殖而产生的纠纷会越来越多。应当尽早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将人工生殖监管纳入法治的轨道,明确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和使用限制,才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顾 敏 浦敏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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