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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可否“继承”引发热议

  • 发布时间:2014-09-18 04:31:18  来源:科技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刘晓莹

  备受关注的失独老人主张获得儿子、儿媳冷冻胚胎监管权和处置权案17日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落槌,法院最终决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支持上诉人失独老人获得已故儿子、儿媳留下的4枚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据悉,这是我国首例由失独老人提起的已故夫妻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

  去年3月,江苏宜兴一对年轻夫妻不幸因车祸身亡,小两口生前曾在南京鼓楼医院做试管婴儿,并留下4枚冷冻胚胎。由于双方都是独生子女,为争夺胚胎保留香火,双方老人与医院对簿公堂,要求医院归还胚胎。今年5月15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庭审中,宜兴法院以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权利不能被继承为由,驳回了原告沈某要求从鼓楼医院拿回其儿子、儿媳身亡后留下的冷冻受精胚胎的诉讼请求。

  虽然很同情这家人的遭遇,但由于国家对辅助生殖技术及胚胎处置有明文规定,因此无法将冷冻胚胎交给其处置。宜兴法院审理认为,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为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一审驳回原告诉求。原告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无锡中院。

  胎儿作为特殊的生命主体,我国法律对此研究尚浅,对于辅助生殖技术如试管婴儿、冷冻胚胎的研究和立法更是缺乏,因此引发了人们在生命伦理、社会道德领域的诸多争论。考虑到这些因素,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追加南京鼓楼医院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17日下午在其官方微博中发布了这起冷冻胚胎争夺案二审判决书,从伦理、情感和特殊利益保护三个方面阐述了支持失独老人获得子女冷冻胚胎监管权、处置权的理由。认为“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又是“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

  根据卫生部的相关规定,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判决书认为,这并未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且这些规定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南京鼓楼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

  主审法官表示:“这对年轻夫妻留下来的胚胎,已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涉案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楚。”作为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有网友对判决结果点赞:这才是真正的“法”,法为道德而立,法通人性,亦有情;但同时也有网友表示,想要解决胚胎面临的法律“尴尬”,后续的监管与处置恐怕是接下来要面对的更重要的问题。

  (科技日报北京9月1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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