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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储户被盗刷200余万 银行被判承担八成责任

  • 发布时间:2014-09-16 16:22:00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新华网浙江频道9月16日电 (记者 裘立华)温州乐清市的陈女士在家休息时,突然接到短信,四分钟内被盗刷了207.95万元。9月15日,乐清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女士和银行承担责任比例为2:8,银行要赔偿陈女士166.36万元。

  今年6月14日晚上,在家休息的陈女士手机突然收到银行发来的刷卡消费短信,“您尾号XXXX卡,14日21时42分支出980000元……”这条短信着实把陈女士吓了一大跳,自己在家,银行卡怎么会无故支出巨额款项?更为恐怖的事情又发生了,在接下来的4分钟内,陈女士手机又接连收到两条银行卡消费提示短信,金额分别为98万元和11.95万元。207.95万元存款瞬间不翼而飞。

  陈女士吓呆了,自己在家里,卡也在自己身边,怎么会有银行消费提醒,而且是如此大的数额。陈女士立即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遭盗刷了。“当晚我收到第一条短息,我就拨打了银行客服电话,确定钱被盗刷了,我问在哪里刷的,要求停刷,银行客服说是不知道,要到星期一才能查。”陈女士说。

  当晚,陈女士就报案了,公安局在当天晚上12时就查出来,钱是在厦门一POS机被盗刷走的。后来,在公安局警察和陈女士的儿子陪同下,陈女士带着银行卡到ATM机上取走了仅剩的300元。

  巨额存款被盗刷,陈女士与银行交涉要求赔偿损失,未果。后陈女士以向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乐清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返还她储蓄存款2079500元。

  乐清法院依法向公安机关调取相关案件材料,发现2013年6月14日晚,犯罪嫌疑人于某在厦门使用犯罪嫌疑人沈某提供的伪卡,在POS机上分三笔盗刷被害人陈女士银行卡内存款2079500元。

  该案是犯罪团伙作案,14名犯罪嫌疑人已经抓获,其中三人是台湾人,现该案尚在审理中。陈女士银行卡信息是在台湾泄露的。陈女士承认自己在银行卡盗刷前两个月左右去过台湾,并在台湾正规商场刷卡买了一块手表。

  陈女士认为,她与银行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她将钱款放在银行处保管,造成了损失,银行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卡内金额被盗刷这个责任要求储户承担不公平。自己在商场进行正常的消费并不存在过错,银行作为保管单位,应当保证储户资金的安全。事发后,陈女士马上致电银行客服并向110报案,银行方面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存在过错。虽然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抓,本案过错责任在于银行,本案应当由银行向陈女士赔偿之后,由银行向盗窃者追偿。

  银行方认为,陈女士对密码保管不善,使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应自行承担损失。本案银行卡被盗刷系刑事犯罪,答辩人并不存在任何过错,故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乐清法院认为,陈女士在被告银行开立银行借记卡,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发卡行对银行卡有安全保障的义务,而本案被告银行发给陈女士的银行卡,其卡内的信息轻易就能被他人取得并予以复制,以致陈女士所持的借记卡在陈女士保管时被他人使用伪卡在异地盗取银行卡内存款,造成陈女士损失存款2079500元,被告银行对其所发行的银行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陈女士因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另一方面,银行卡在消费的同时不仅需要有效的银行卡还需要持卡人所保管的有效密码才能完成消费行为,银行卡的有效密码是由持卡人保管的,持卡人有妥善保管有效密码的义务,因此陈女士对其所持有的银行卡被他人消费而导致的损失要承担密码保管不力的责任。因此,陈女士起诉要求被告银行赔偿存款有事实、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但陈女士和被告银行均有违反储蓄存款合同规定的义务行为,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陈女士和被告银行承担责任比例为2:8。法院最终判决本案被告银行赔偿陈女士存款1663600元。

  法官提醒:市民出境旅游或在境外刷卡消费,需谨慎,最好刷有额度限制的信用卡;信用卡盗刷犯罪案件,往往是高智商团伙犯罪,市民平时要注意用卡安全;建议银行对市民刷卡消费设置最高额度限制。

  (新华网浙江频道 裘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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