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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典当期满未还款高额利息也得交

  • 发布时间:2014-09-13 10:58:07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新华网重庆9月13日电(记者朱薇)随着民间典当融资活动日益频繁,由此引发的争议随之增多,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以案说法提示称,典当期满未还款高额利率也得交,绝当后典当公司应及时处置当物。

  据了解,因生意周转急需资金,2011年10月,张玲与某典当公司借款60万元,双方约定在借款期限内,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同时按月27‰计收月综合费。典当借款到期后,张玲未归还借款及利息。多次催收未果,典当公司起诉至法院,此时距离双方约定的到期日已超过半年以上。

  此案涉及当前典当借款纠纷的两大热点问题:一是借款人张玲是否需要按月利率3.18%支付高额利息;二是典当公司在绝当后未及时处置当物,借款人是否需要继续支付绝当后的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张玲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向典当公司偿还当金、支付利息和综合费用,已构成违约。根据典当管理办法“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的规定,双方约定合法有效,故叠加计算后,自借款之日起至绝当前,张玲应按照月利率3.18%支付利息和综合费用。

  同时,法院还判定,张玲于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未赎当或续当,已为绝当。典当公司在绝当后并未及时处置当物,故对其主张按照月利率3.18%计算绝当后的利息和综合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针对该案,主审法官表示,绝当后处置当物既是典当行的权利也是义务,典当行应及时处置当物。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典当行可以按照担保法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这种情形下,典当行若请求当户给付绝当后的利息、综合费,法院不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典当行在绝当后6个月内提起诉讼,主张绝当后的利息及综合费的,且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及综合费之和未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则不支持。典当行在绝当后超出6个月才提起诉讼,主张绝当后的利息及综合费的,法院不支持,但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绝当期满后次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支持资金占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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