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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两种“跟投”情形不属财产混同

  • 发布时间:2014-09-12 18:27:00  来源:人民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人民网北京9月12日电(记者 王千原雪)针对业内关注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财产混同的界定、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等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12日的例行发布会上,明确了两种“跟投”情形将不被认定为财产混同,并对相关问题做了进一步解释说明。

  针对有市场人士认为,《办法》中第二十三条,对于何种情形将被认定为财产混同不太明确,证监会发言人张晓军表示,该项规定系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沿用。基金财产属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应当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将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的行为,违背了基金财产独立性的原则,可能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张晓军解释,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跟投私募基金的,有两种情形:一是跟投项目,其所形成的权益仍为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固有财产,不属于基金财产;二是跟投基金,跟投基金已经为基金财产的一部分,不同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其他固有财产。上述两种情形,均不属于将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对于私募基金风险评级的规定,张晓军表示,《办法》中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目的是为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在对产品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做到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办法》中私募基金的评级机构未设置资质要求,由基金管理人自主选择,也未要求由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评级。对于风险评级的具体标准,主要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或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制定,今后根据需要可由基金业协会出台相关引导。

  此外,针对有市场人士认为,《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过于严格地限制了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张晓军表示,不得通过讲座、报告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该规定是为了切实防范变相公募。该规定不禁止通过讲座、报告会分析会、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能够有效控制宣传推介对象和数量的方式,向事先已了解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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