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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出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

  • 发布时间:2014-09-11 07:32:28  来源:国家林业局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国家林业局政府网9月11日讯为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切实保护林地资源,维护林地、林木所有权人(单位)和使用权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吉林省政府出台《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新的补偿标准规定: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期限分为永久使用(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期限不得超过2年。永久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需向被使用林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需向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支付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

  永久使用林地的补偿,按林地所在行政区县级以上政府公布的当地耕地中旱田的补偿标准执行;未明确旱田补偿标准的,按耕地的补偿标准执行。临时占用林地的补偿,按林地所在行政区县级以上政府公布的当地临时占用耕地(旱田)的补偿标准执行;未明确临时占用耕地(旱田)补偿标准的,年林地补偿费按永久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15%计算。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不能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按永久使用林地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林木补偿标准,按新标准中规定的胸径5厘米以下和胸径5厘米以上的天然林或人工林,分别按标准进行补偿。林地上其他附着物的损失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约定。

  永久使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林地所在行政区县级以上政府公布的当地耕地中旱田的补助标准执行;未明确旱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按耕地的补助标准执行。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使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不按规定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由当地林业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收取相应费用,代为履行。市(州)政府与所辖县(市、区)政府公布的占地补偿标准不一致的,按补偿标准高的执行。(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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