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
- 发布时间:2014-09-11 01:30:42 来源:科技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新华社北京9月10日电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部署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推动科技成果的完整保存、持续积累、开放共享和转化应用。
《意见》指出,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将科技报告纳入科研管理,有利于加强各类科技计划协调衔接、避免科技项目重复部署,有利于广大科研人员共享科研成果、提高国家科技投入效益,有利于社会公众了解科技进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意见》明确,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必须呈交科技报告。按照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分类管理、分工协作的基本原则,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各负其责,建立健全国家科技报告组织管理机制和开放共享体系,逐步完善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形成统一的国家科技报告制度,为提升我国科技实力、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支撑。
《意见》包括四个方面共十三条,主要措施有:
一是加强国家科技报告工作的统筹管理。科技部要做好科技报告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拟订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相关政策,制定科技报告工作的标准规范,建设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科技报告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管理范畴。
二是明确各管理主体的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科研合同或任务书中明确项目承担单位须呈交科技报告的具体要求,依托现有机构对科技报告进行统一收藏和管理,并定期向科技部报送非涉密和解密科技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科技报告工作机制,组织科研人员根据科研合同或任务书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科技报告,并及时向项目主管机构呈交。
三是强化科技报告的完整保存和集中收藏。对目前已验收(结题)的科技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应开展科技报告的回溯工作。在做好财政性资金资助科技项目科技报告收集的同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资助的科研活动通过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向科技部或其委托机构呈交科技报告。科技部及其委托机构应对全国范围内收集的科技报告进行加工整理、集中收藏和统一管理。
四是建立科技报告共享服务机制。科技部及其委托机构应根据分级分类原则,通过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面向项目主管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科技部和项目主管机构应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科技报告资源深度开发利用,切实做好科技报告在共享服务过程中的安全保密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保障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是建立奖惩机制。项目主管机构应将科技报告的呈交和共享使用情况作为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后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对未按时按标准要求完成科技报告任务的科技项目,按不通过验收或不予结题处理。对科技报告存在抄袭、数据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纳入项自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信用记录并依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六是营造科技报告工作良好环境。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加强对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建设重大事项的沟通和协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抓好组织落实。开展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工作,提高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的能力,提升科技管理部门、科研单位科技报告规范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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