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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在京探讨众筹金融法律风险与防范之道

  • 发布时间:2014-09-10 19:07: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新网北京9月10日电 (记者 杜燕)近两年来,互联网金融中最为火爆的是众筹金融,但当前最大的风险便是非法集资的刑事法律风险。来自全国的业界人士汇集京城探讨众筹金融的法律风险与防范之道。

  记者今天从“互联网众筹金融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研讨会上看到,来自北京、天津、河北、宁夏等地的律师以及学者各抒己见。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卫国首先指出,互联网金融风升水起,必须纳入法制轨道,以促使互联网金融健康、持续、长久的发展。目前互联网金融三种业态风险都在初现,因此应认识到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创新、是普惠金融,从法律上应该是一个开放的态度,不要简单拿现有的一些法律去套。

  他认为,在研究互联网金融法制的时候,应该考虑系统性风险,同时关注金融消费者权益。

  王卫国还强调,互联网金融现在处在比较模糊的地带,合法性的标准也没有建立起来,所以要进一步推动金融法规,至少在目前情况下可以划出一个比较保守的安全地带,然后再逐渐的推进,这样众筹在中国将有一个美好的明天。

  IBF国际品牌联盟智库专家郭晓晖则表示,我们正在进入到一个互联网金融时代,考虑互联网金融和法律的关系有一个前提条件,这就是要试图规范、约束、引导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他指出,互联网仅仅是平台而已,在法律规范意义上能将融资方、投资方、担保方以及互联网平台各自在众筹金融之间的地位、责任、利益划分和描述清楚,那么众筹经营者、法律工作者就真正把工作做到家了。

  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海阳谈到今年广东深圳罗湖区法院进行判决的、被报纸称为互联网众筹案件的第一案——东方创投案。他表示,目前涉及众筹的在案件定性、融资平台以及量刑方面,还需要进行思考。

  宁夏天纪律师事务所主任杨金钟指出,作为法律人,对于应运而生的众筹金融要保持引导的心态,并促使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将之规范。

  他称,尽管众筹这种新的融资渠道和融资形式,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颠覆传统的投融资渠道,但至少在融资渠道和融资形式上是对传统的形式就是个颠覆,因此应该说它的风险性是更大的,作为全体法律人应该有一个共同的责任,应该尽早促进行政机关立法。此外,出现犯罪以后,在量刑上和构罪上要更多体现互联网特征的体现,尤其在具体处理过程案件当中要更多的考虑到对网络平台的倾斜,像提供平台的网站是否应该受到惩戒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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