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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信用信息成为“孤岛”

  • 发布时间:2014-09-10 01:31:06  来源:科技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茶余饭后

  随着“大数据”时代来临,各地各部门对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搜集整理大大增加。但记者发现,这些信息并没有直接带来各部门之间的信息融合与数据共享,打破“信息孤岛”依然是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开着宝马吃低保”、“开着宝马购经适房”,这些令人发指的不诚信现象之所以屡禁不绝,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部门之间存在着信息壁垒。尽管我国银行、工商、税务、海关等都建立了相关信息平台,但部门之间难以共享。例如,央行主导的企业和个人信贷登记系统只对银行开放,其他企业和个人无法使用。有社区工作人员甚至反映:他们为上级部门采集数据,自己想要查用整体数据也四处碰壁。

  信息不被共享,固然有安全考虑。但更多的恐怕还是部门利益考量,因此不愿拿出来共享。正是这种以邻为壑的想法,造成各部门、各层级间条块分割成为“信息孤岛”,数据采集重复、标准不同、一致性差、开发利用程度低,制约了政府的协同管理和应急响应,极大地阻碍了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部门明知“大数据”浪潮势不可挡,生怕将来建立统一公共信息平台会让自己的利益受损,竟千方百计保留“自留地”,不惜另起炉灶,建各式各样的数据中心、信息中心,重复建设、标准不一,不仅造成资源浪费,为下一步信息整合制造了新的难题。

  信息互联互通对公共服务领域、政府监管市场、建立公平竞争环境等的便利不言而喻。例如上海民政局建立了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通过信息核对,在17.4万余户次申请保障房的家庭中检出1.7万户不合条件;在“低保”项目中核对51万户次,新受理申请检出率达14%,累计节约公共财政19亿元。

  面对“大数据”时代,打破“信息孤岛”是无法回避的趋势。这就需要相关部门转变观念,厘清公民隐私权和公民知情权的界限,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数据应用法律体系,确保“大数据”绝对安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被商业化、公民隐私权不受侵犯。还应加快制定数据产权归属、保护以及采集、存储、加工、传递、检索、授权应用等法律法规,明确数据拥有者、使用者、管理者、社会第三方等各方的责、权、利,推动更多部门、企业和个人共同参与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来。(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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