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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灭火器喷发致老人骨折 废品收购站老板赔伤者4万

  • 发布时间:2014-09-09 09:46:00  来源:长江日报  作者:冯劲松 朱柳  责任编辑:罗伯特

  年过六旬的李爹爹在废品收购站拿起一个报废的灭火器,竟遇意外摔成多处骨折,前后花费医疗费8万余元。昨日,从汉南区司法局获悉,收购站老板为此赔付4万元。

  今年4月13日,家住汉南纱帽街的李爹爹,将收购来的废铁运至张老板的废品收购站变卖。见收购站的废品堆里有几个报废的灭火器,便要张老板送自己1个。张答应了,让李爹爹自己去选。

  李爹爹选了一个灭火器拎起来,没想到“嘭”的一声,灭火器竟喷出大量泡沫。李爹爹突受惊吓,重重摔倒在地,半天不能动弹。张老板急忙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李爹爹右手手臂和左侧肋骨骨折。

  李家人本不富裕,老人一倒,更是雪上加霜,数万元医疗费压得他们喘不过气来。李家人认为灭火器属危险物品,张在收购后未能妥善处置,导致李爹爹摔伤,应承担部分医药费。可张老板认为李爹爹意外摔伤是其自行搬动灭火器所致,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避而不见李家人。

  此事闹到纱帽街司法所,所长刘俊了解来龙去脉后,向双方解释,本案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同时,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张老板将废旧灭火器当作一般废旧物予以收购,且未妥善存放,存在明显过错,其应当对李爹爹摔伤所致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李爹爹明知灭火器存在一定的不安全因素,且在操作时未能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双方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各承担一半责任。

  汉南区司法局提醒:灭火器报废后,如锈蚀严重或筒体变形,应立即送维修单位处置。严禁将灭火器当作废铁卖出,搬动时应轻拿轻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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